收藏首頁|

 

 

吳英案引熱議凸顯金融體制改革急迫性

2012年02月07日09:36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 打印
  • 網摘
  • 糾錯
  • 商城
  • 分享到QQ空間
  • 分享
  • 推薦
  • 字號
新華網杭州2月6日電(記者 章苒 余靖靜 裘立華)因為集資詐騙罪二審被裁定死刑的“吳英案”,在中國引發了一場罕見的討論,輿論集中在當前中國正勢圖突破、但困難重重的金融體制改革上。
 
法學家、經濟學家和一些企業家認為,計劃經濟時代不會有“吳英案”,完善的市場經濟時代也不會有“吳英案”,“吳英案”是當前改革過渡期的產物,需要在改革中給予足夠的重視並加以解決。
 
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集資詐騙罪裁定1981年出生的“億萬富姐”吳英死刑之后,一些知名學者和律師為吳英求情,認為吳英的犯罪行為背后有著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網友認為吳英罪不至死。
 
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的法學專家表示,從公開的材料看,集資詐騙罪名成立,量刑也並無不當。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吳英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營造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非法集資7.7億元,至案發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據了解,其注冊成立的眾多公司,大都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
 
吳英並非因集資詐騙而獲死刑的第一人。2008年,浙江已有5人因此罪名被判處死刑,但大都沒有引起太多社會關注。
 
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升、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李有星等法律學者認為,這起案件之所以突然引起如此關注,一個重要的背景就是,隨著中國死刑改革的推進,非暴力犯罪廢除死刑日益成為共識。
 
繼死刑復核權上收到最高法,從程序上限制死刑后,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金融憑証詐騙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保留了集資詐騙的死刑罪名。
 
不過,民間的熱議並不僅僅止於死刑改革。
 
“人們對一個集資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對現有金融制度的不滿。”浙江省政協委員、浙江工商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錢水土說。
 
1981年出生在浙江東陽農村的吳英,2003年用2萬元開辦美容院起家,2006年注資人民幣5000萬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包括洗衣業、連鎖酒店等七家企業。當年,吳英成為中國最年輕的女富豪,但幾個月后,她就被公安機關逮捕。
 
李有星認為,吳英是典型的底層小人物創業失敗、陷入高利貸深淵、最終走上集資詐騙這條不歸路的商人。
 
民間借貸在中國特別是經濟發達的長三角一帶異常活躍。由於缺少統一的監管機構,對民間金融無法進行科學統計。
 
盡管中國的法律隻保護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民間借貸,但是由於正規金融機構對借貸風險控制得極為嚴格,許多企業仍然冒著風險高息從民間借款。
 
“在現有的資金供給制度下,民間融資必然存在。因為銀行的資金供給裡面,它的對象就鎖定了,會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銀行資金。但拿不到資金不等於不發展、不做生意、不投資。”浙江省金融法學會副會長、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姜叢華說。
 
民營經濟大省浙江2011年底對2835家企業進行問卷調查,在“貴企業從銀行貸款曾經遭遇”選項中,15%被拒絕貸款或者貸款額度被壓縮,13%被要求拉存款,民企從銀行獲得貸款的難度比較大。
 
融資難、融資貴,促使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在急需用錢的時候求助於民間借貸。那麼,民間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依賴度有多大?對2835家民營企業進行的調查顯示,9%的企業表示“經常從民間高息借款應對資金周轉”,47%的企業稱“偶爾為之”。半數以上的企業涉足過高利貸。
 
錢水土說,改革開放已經30多年,但金融市場還沒完全開放,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融資從正規渠道沒法滿足,肯定要尋找其他渠道。
 
金融壟斷的結果,一方面是企業從正規渠道不能以市場價格借到錢,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場極度活躍但也極度危險。2010年,浙江全省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206起,2011年以來,由於國內外經濟形勢再度緊張,訴至法院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又進入一個新高潮。
 
“民營企業近年來的困境不能完全歸咎於金融業的壟斷,但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體制,破除金融市場的壟斷性,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供給體系,出台民間融資管理的綜合措施,這已成為業內對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共識。”錢水土說。
 
專家們認為,企業對資本的渴求和現有資金供給體制的矛盾已經成為當前經濟領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吳英判死刑,似乎難以幫助解決這個矛盾。對“吳英案”議論的理性民意集中體現在對現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會公平的期盼。
 
針對現有法律規定的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類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李有星等法學家建議,應創設一個民間融資的安全港制度,讓法律明確告知在什麼情況下的民間借貸是合法的,越過這個界限就是違法的,便於公眾自我判斷。同時建立小額融資的刑事豁免制度,對小額的民間融資隻追究欠債還錢的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
 
諸多專家認為,中國目前對正規金融行業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專業監管體制。但對於民間融資行為,目前也急需明確民間融資的管理主體,並針對民間融資設立系統而完善的監管體系。
 
(責編:鄒雅婷)

  • 打印
  • 網摘
  • 糾錯
  • 商城
  • 分享
  • 推薦
  • 字號
瀏覽過此新聞的網友還閱讀了以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