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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時報:再次呼吁對吳英刀下留人

2012年02月09日11:14    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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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昕
 
幾周來,吳英案引發廣泛關注,其意義不僅在於個案,更涉及司法公正、死刑政策、民間金融等種種問題。
 
此案信息披露較為充分,綜合各種信息,我認為,吳英案具有“七無一有”的特點:吳英無詐騙故意,所借資金大部用於公司經營﹔無非法佔有目的﹔無肆意揮霍﹔無虛假宣傳﹔無詐騙行為﹔無針對公眾集資﹔無直接的公眾受害人﹔有檢舉立功行為。吳英在經營中有行賄、偽造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但從犯罪主客觀要件來看,吳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簡單地說,吳英只是向11人借高利貸,且若其資產未被賤賣,還款應該沒有問題。
 
在2月6日吳英案的研討會上,所有學者、律師和企業家都認為,吳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不應判處死刑,兩位學者認為吳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法院看來,吳英的11位債權人非法集資,就等於吳英非法集資。此種邏輯令人疑惑。罪與非罪,案件事實認定或可爭議,但絕對罪不至死。
 
從深層原因來看,吳英借款實因民間企業融資困難,被逼高息舉債。非法集資之根源在於國有金融壟斷。實踐中,有人借不到錢,有人無適當的投資渠道,供求關系決定民間金融的客觀存在,應盡快實現民間金融的合法化,並進行有效監管。民間金融歷史悠久,戰國時期就出現了高利貸服務。千百年來,民間金融為社會提供了金融服務,許多商人的起家受益於民間借貸,民間借貸也成就了浙商。民間金融逐漸合法化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在民間金融即將合法化的前夜,吳英不能被冤死。
 
從廢除財產犯罪死刑的趨勢來看,判處吳英死刑是不公正的。生命的價值高於金錢,欠債償命不合天理。財產犯罪不適用死刑,已成世界普遍的共識。長遠而言,中國應廢除死刑,但要循序漸進,充分考慮國情和民眾的接受度。財產犯罪應首先廢除死刑,貪腐領域可暫且保留。當下,應進一步減少死刑罪名,集資詐騙罪應盡快取消死刑,並堅決貫徹少殺慎殺的司法政策,可殺可不殺者一律不殺,嚴格限制死刑適用。吳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遠未達到極其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地步。
 
網絡調查95%以上的人認為吳英罪不至死,社會各階層廣泛呼吁、關注吳英,是對基本的、底線的正義情感的維護。關注吳英,就是關注法律的尊嚴,關注公平和正義,避免中國司法倒退至三十年前,回到流氓罪、投機倒把罪可判死刑的時代。近年來,許多重大案件在輿論的影響下導向了公正的判決,如孫志剛案、許霆案等,但也有案件受輿論的不當影響。而從實証角度來看,民意對司法的影響基本是正面的,有助於實現公正。因此,既需警惕民意暴力,更需透過民意制衡濫權。問題的根源在於司法公正、公信、獨立和權威不足,而不應恐懼和批評民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曾提出,對待判不判死刑問題要以“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以“感覺”為依據,似為不妥﹔但將民意作為考量因素之一,實屬應該。在法治社會,司法當獨立於民意,但在諸如吳英被判死刑之類的緊迫情形中,法院回應民意,有助於實現司法公正。
 
最后,我再次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也希望各界人士廣泛呼吁。▲(作者是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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