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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東莞2名工人因壓力大跳樓引發400余人離廠【2】

2012年02月20日10:02    來源:大洋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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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進展
 
受跳樓事件影響,超400人離廠
 
4天之內2人墜樓身亡,數千人的企業昔日的平靜立即被打破。
 
如今,原本和李唐霞同住一間宿舍的3名女工,其中2人已經辭去工作,離開了企業。
 
不僅如此,一位負責該廠招聘的工作人員介紹,自從跳樓事件接連發生后,企業離開的臨時工,已經超過400人,更不用提招工了。
 
“企業待遇,不是很好嗎?”面對這樣的質疑,該工作人員鄙夷地笑了一下。她介紹,每天的工作強度和工資相比,根本不成正比,不然,也不會在短時間內走了那麼多人。
 
一位工作了10多年的員工介紹,企業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的人不少,但大多是高層,每個月有一萬七八千的工資,惹人羨慕。
 
“像我們這樣的,一個月2000多元,早都可以走了,但是從年輕干到現在50多歲,都已經習慣了這裡,跟本很難離開。”他說。
 
至於9年的勞動合同,他說:“肯定要賠償的,勞動法是這麼規定的,不賠怎麼行。”
 
律師說法
 
企業和員工對勞動法都存在誤讀
 
無限期合同不是“鐵飯碗”,打工者採取偏激方式解決問題傷了親人也害了自己
 
廣東沃金律師事務所劉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頒布后,部分用人單位最多隻簽訂8、9年的勞動合同,用以規避工作10年必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款。
 
作為用工雙方,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法律規定是有一定補償。
 
如果是無故解除勞動關系,用工方應給予被雇佣者相當於工作時間每年2個月的賠償金。
 
在糾紛當中,用人單位無緣無故解雇,雙方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法院訴訟來解決。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維持勞動關系,也可以選擇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而解除勞動關系。
 
之所以會出現跳樓這樣的情況,企業及工人都可能陷入了對勞動法的認識誤區。
 
首先,無限期勞動合同並非“鐵飯碗”,並非“終身制”,如果員工違紀、刑事犯罪等,同樣可以開除。
 
其次,員工面對工資待遇等問題,往往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是採取了一種偏激的形式來解決,不僅給自己,也給家人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
 
事件發生后,作為家屬,應要評判用人單位有無過錯。理論上講跳樓是自殺行為,但企業如果存在一些過錯,存在引誘因素,用人單位則要承擔相當的責任,但主要責任還是死者本人。
 
如家屬有相應証據,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可根據案件情節來判決。
 
同時,用人單位出現這樣的事情,也應反省,在道德之外,是否也應該給家屬一個好的補償方案,至少讓員工子女得到很好的安置。(來源:東莞時報)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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