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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公務員考錄弊案將擇期開庭 起訴書還原“被貧血”過程

2012年02月27日09:21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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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起訴書首頁。 記者 來揚攝
 
記者 來揚 實習生 陳璐
 
日前,山西省長治市郊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治郊區法院”)收到了一份編號為“郊檢刑訴(2012)31號”的起訴書。
 
這份5頁紙的起訴書所記載的內容,與去年夏天發生在長治市的公務員考錄弊案息息相關。自2011年11月9日起,《中國青年報》刊發系列報道,報道了長治籍考生宋江明在參加山西省行政機關2011年錄用公務員考試中,獲得筆試第一、面試第一、總分第一,卻遭遇“被貧血”的離奇經歷。
 
報道后有關方面成立的調查組發現,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長治市人社局”)、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以下簡稱“和平醫院”)有關人員和遞補考生家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而在調查期間,又發生了已被和平醫院院方封存的該院體檢中心血液檢測設備遭到人為破壞,體檢數據被人為刪除的事件。
 
2012年1月16日,山西省紀委監察廳通報了長治市公務員考錄違規事件的調查進展——共有10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8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月17日,長治公務員考錄弊案的首批5名責任人被提起公訴,他們是:長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長趙波、長治市人社局公務員管理科原科長吉新瑞、遞補宋江明參加體檢的考生賈美玉的父親賈志紅、和平醫院健康體檢科原主任韓玉梅和和平醫院健康體檢科原檢驗師楊文芳。
 
起訴書還原宋江明“被貧血”過程
 
上述起訴書還原了宋江明在去年參加公務員考錄體檢過程中遭遇“被貧血”的基本事實。
 
2011年8月11日,宋江明和其他被通知參加體檢的考生一起參加了由長治市人社局組織的、在和平醫院進行的體檢。
 
在這次體檢中,宋江明的血常規檢驗項目中的血紅蛋白的測定值“異常偏低”——“70g/L”的測定值與“110-160g/L”參考值有較大差距,同時也低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90g?L(男性)”的相關標准。
 
宋江明的這次體檢被當時的主檢醫師祁露霞判定為“不合格”。
 
“8月15日,韓玉梅(時任和平醫院健康體檢科主任——編者注,下同)將體檢結果告知吉新瑞(時任長治市人社局公務員管理科科長),吉新瑞將需復檢的考生情況向趙波(時任長治市人社局副局長)匯報。趙波在得知宋江明需復檢后,便通過他人告知賈志紅(時任長治市長治縣蔭城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其女兒賈美玉有可能遞補。”起訴書寫道。
 
在此前的筆試、面試等環節過后,報考“長治市環保局科員2”職位的前三名分別是宋江明、賈美玉和王菲菲。
 
但隨后的體檢和復檢中,宋江明均遭遇了“被貧血”——其體檢結果遭到了人為篡改。
 
2011年8月17日,第一次體檢不合格的宋江明參加了復檢,“其血常規檢驗指標全部正常,韓玉梅在宋江明的體檢報告上簽署‘合格’。”起訴書寫道。
 
2011年11月14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韓玉梅表示自己沒有動機作假。“我沒有任何的東西,想咬人家這個孩子下來,我真是沒有這種東西。再一個,我要有這個動機的話,我原來在血液科就當過護士長,對這個化驗單我基本上也了解一點點,我也不會那麼不嚴謹。對不對?(這個化驗單)漏洞百出。”韓玉梅說。
 
但后來,韓玉梅改動了宋江明的體檢數據。
 
“當日(指2011年8月17日——記者注)下午,趙波和吉新瑞到和平醫院了解復檢結果,韓玉梅認為宋江明兩次體檢結果數據差距較大,便要求被告人楊文芳改動兩次化驗單數據,將初檢中部分化驗數據提高,將復檢化驗指標中的血紅蛋白從正常值改為88g/L,並將改動后的化驗單交給趙、吉二人。”起訴書寫道。
 
起訴書還載明:“因趙波堅持宋江明血紅蛋白不達90g/L屬不合格,韓玉梅將體檢結論改為‘不合格’。”
 
然而,這份復檢的報告上並沒有主檢醫師的簽字。在去年的申訴過程中,宋江明在長治市人社局查看相關報告時,心裡就有疑問——為什麼復檢報告上沒有主檢醫師的簽字呢?
 
在復檢結束后,宋江明曾接到韓玉梅的電話。韓玉梅提醒他:“考公務員挺不容易的,別因為體檢的原因被刷下來。你趕緊去找找領導吧,看看能不能送個禮什麼的。”
 
但當天下午,宋江明多次聯系趙波,均未得到回復。
 
當日18時許,趙波給宋江明回電,告知其體檢不合格的原因系血紅蛋白測定值未達到標准。
 
“2011年8月18日,吉新瑞向趙波遞交賈美玉遞補體檢報告,並經趙波等領導簽批同意……2011年8月19日,長治市人社局安排賈美玉體檢,賈美玉體檢合格后進入考察環節。”起訴書寫道。
 
資格復審也有貓兒膩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除在體檢過程中存在篡改考生數據的違規行為外,相關責任人在此前的資格復審中也做了手腳。
 
此前,長治市環保局在向長治市人社局遞交2011年招錄計劃時,明確要求招錄兩名男性考生。
 
長治市環保局在其“2011年度錄用公務員(含參照管理)計劃”的表格上明確注明,宋江明所報考的“科員2”職位同樣要求“男性”,專業要求是“法學(環境資源法)”。
 
但在長治市人社局向記者提供的“長治市行政機關2011年考錄公務員(含參照管理)職位表”上,長治市環保局“科員2”這一職位的專業要求是“環境資源法及相關專業”,其他要求一項是空白。
 
遞補宋江明的考生賈美玉所學的專業為“環境資源科學”。根據《山西省行政機關2011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附件中一份名叫《公務員錄用專業設置分類指導目錄》的材料,賈美玉所學的“資源環境科學”專業屬於第35類——“環境科學類”,而宋江明所學的“環境資源法”專業屬於第10類——“法律類”。
 
“我報考的崗位有嚴格的專業限制,但是公示錄用的卻是一名專業不符的考生,長治市人事局(原文如此,應為人社局——記者注)對身體符合的我說‘不’,對專業不符的考生說‘行’,我不知道這是為什麼。”宋江明此前在發帖時曾指出這一問題。
 
2011年11月8日,長治市人社局公務員科的一名工作人員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長治市環保局科員2這一職位所要求的“環境資源法及相關專業”是經請示山西省人社廳后設定的,“第二名(賈美玉)學的是環境資源科學,我們認為是相關專業,是按相關專業對待的。”
 
但起訴書顯示,在資格復審環節中,“經復審,發現賈美玉所學專業與招考職位所需專業不符。被告人賈志紅(賈美玉之父)得知該情況,便托人請趙波在資格復審中給予照顧。”
 
“2011年6月24日,長治市人社局召開公務員資格復審工作會議,會議由趙波主持,吉新瑞等領導參加,會議通過賈美玉資格復審,賈美玉因此進入面試環節。”起訴書寫道。
 
人社局原副局長被訴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
 
“長治市長治縣蔭城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賈志紅,為女兒能順利遞補錄取公務員分別向趙波、吉新瑞行賄10萬元、1.7萬元。”在1月16日山西省紀委通報的調查進展中,提到了賈志紅涉案的案由——行賄。
 
起訴書載明了賄賂行為的具體過程。
 
“2011年8月16日晚,賈志紅約趙波吃飯,席間賈志紅請趙波在其女遞補事宜上給予照顧,並送給趙一張10萬元銀行卡。”
 
2011年8月18日,“賈志紅在長治市人社局找到吉新瑞,請吉新瑞予以照顧,並送其1萬元現金……考察期間,賈志紅到吉新瑞辦公室再次送給吉新瑞7000元現金。”
 
此前,長治當地媒體曾披露,賈志紅是經長治市長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王士林的介紹與趙波認識的。
 
因“在公務員考錄中介紹賈志紅與趙波認識,並參與了賈志紅邀請趙波的宴請”,王士林被認定為“嚴重違反了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並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起訴書載明,趙波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第418條,應當以受賄罪和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吉新瑞涉案的罪名為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賈志紅涉案的罪名為行賄罪﹔韓玉梅和楊文芳涉案的罪名均為濫用職權罪。
 
長治當地一位司法界人士告訴記者,以刑法第418條“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長治市的刑事司法史上尚屬首例,在山西省此類案例也非常少見。
 
刑法第41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試行)》規定,對刑法第418條規定的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該規定還列舉了應當以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立案的5種情形,其中第一條是:“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擋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的”。第五條是:“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在起訴書對案情的敘述中,有這樣一句話:“宋江明因體檢不合格被淘汰一事被《中國青年報》、人民網等多家媒體報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記者從長治郊區法院獲悉,該院已於2月21日收到了長治公務員考錄弊案的起訴書,共涉及5名被告人,法院將擇期開庭審理。
 
此前,山西省紀委在通報調查進展時還提到,和平醫院的3名工作人員和長治市公安局的兩名干警在調查期間“刪除體檢數據,破壞血常規檢驗儀器,燒毀數據存儲器”,“致使2011年公務員體檢血常規化驗數據無法恢復”。
 
記者了解到,長治郊區法院尚未收到對毀損設備案件的起訴書。在和平醫院體檢中心,原本用於封存相關設備的房間的封條曾被撕毀,在毀損事件發生后,相關房間已於去年12月18日被再次貼上封條。
 
長治2月26日電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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