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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最大非法賣腎案公訴 倒賣者2萬買20萬賣出

2012年02月29日15:31    來源:正義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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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北京2月29日電(見習記者 李鐵柱 通訊員金軼 李剛 白磊 熊路)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對鄭偉等十六人進行起訴。據辦案人員介紹,本案堪稱我國目前最大一起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案件:目前核實涉案的有51枚腎臟器官、一千余萬贓款。從尋找、供養賣腎人員,聯絡腎臟買家,到承租醫院、別墅手術摘腎,犯罪團伙組織、主導了出賣人體器官的整個犯罪流程,規模之大令人咋舌。 
 
組織賣腎者兩萬買進,二十萬賣出 
 
小張,是一個典型的腎臟器官供體。高中輟學后,他離家外出打工卻依舊經常向家人要錢,開始時家人還時常供給小張,但后來家人就不再給小張日常花銷。小張賭氣跟家人說不給錢就賣腎,家人不信,小張便在網上搜索做供體賣腎的信息,並在一個QQ群裡和鄭偉團伙成員聯系談好以人民幣兩萬五千元的價格出賣自己的一個腎臟,並於當天乘坐火車從內蒙趕到北京。下了火車站后,小張被一個男子接到了海澱區肖家河一個出租房內,在那裡小張發現還有很多供體,都在等著配型,不久小張被帶去醫院做了系統的腎臟配型檢查,並與一名亟需換腎手術的尿毒症患者配型成功。 
 
老王,是一個典型的尿毒症患者,七八年前發現患病,多年的透析治療並沒有阻止他病情的惡化,后來經病友介紹老王來京治療,並在醫院得知可以從一名叫做鄭偉的男子那裡買到腎臟進行換腎手術。在和鄭偉團伙成員聯系上之后,老王答應了對方的報價,同意以二十二萬元的價格購買一枚腎臟。隨后老王將自己的配型交給了鄭偉團伙,鄭偉順利的在自己供養的二十余名供體中尋找到了可以和老王做換腎手術的供體。 
 
就這樣,五十余個年輕的“小張”因為經濟壓力在鄭偉等人的安排下走上了手術台,當麻醉醒來之后自己的一枚腎臟已經被取出,不知去了那裡,換來的僅僅是兩萬到兩萬五千元不等的報酬。 
 
正規醫護人員為謀利非法手術摘腎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鄭偉曾經做過居間介紹,他明白僅僅將供體直接介紹給受體讓他們自己去協調手術的方法,不僅成功率低而且每介紹成功一次最多獲利一萬元。 
 
為了賺更多的錢, 2010年春節,他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安徽省蕭縣某醫院醫生周鵬,鄭偉告訴周鵬腎臟買賣利潤很大,每促成一個換腎手術可以獲利三四萬元,並答應每做一個摘腎手術給周鵬兩萬五千元用於各種人工等費用開銷。 
 
在鄭偉的授意下,周鵬出面承租了江蘇省徐州市銅山縣某醫院的手術室,並為鄭偉找來了專門負責外科手術的醫生趙健、楊國忠,負責麻醉的醫生趙輝,其中楊國忠甚至是某醫院的業務副院長。 
 
最初,鄭偉向醫生趙健、楊國忠等人宣稱自己是北京某大醫院的文職人員,需要和徐州方面搞技術合作,建立一個透析中心並進行腎臟移植手術。醫生趙健等人雖然覺得自己只是小地方的醫院大夫,論技術、論資歷北京的大醫院都不可能來主動找自己合作,但在每次手術幾千元的報酬面前,趙健等人還是對在鄉鎮醫院的手術室裡頻繁的摘腎手術不再多問一句,只是在鄭偉等人的安排下有手術就做,做完手術拿錢。后期當摘腎手術轉移到北京后,趙健等醫生因為考慮到醫生出省行醫需要外地醫院聘書要請,為了尋求自我安慰趙健等醫生甚至讓鄭偉以北京大醫院的名義給他們幾名醫生發了聘書,聘請他們赴京主刀手術。 
 
從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間,在鄭偉的組織下周鵬、趙健等人在銅山縣火花鄉醫院,共手術摘取了二十余個活體腎臟運往北京出售給需要換腎手術的尿毒症患者。為了方便運輸腎臟,鄭偉還專門以每個690元的價格從醫療器械銷售機構購買了6個運輸腎臟的箱子。 
 
在北京居民小區建立摘腎黑醫院 
 
2010年6月,在最后一次從火花鄉醫院向北京運輸腎臟的過程中,鄭偉的運輸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不僅造成車上的三個腎臟無法使用而且車輛損失嚴重。考慮到長途運輸風險較大,同時夏季運輸腎臟不利益腎臟保存,鄭偉開始籌劃直接在北京建立一個摘腎基地進行摘腎手術,以方便將摘取的腎臟及時送到相關醫院供受體做換腎手術。 
 
2010年9月,經過長期籌劃,鄭偉通過房屋中介在海澱區頤和山庄以每月7000元的價格租下了一棟四層別墅,並按照團伙中幾名醫生的要求陸續從徐州等地購買了所有摘腎手術所需的醫療器械,一一裝備進這棟位於家屬區的四層別墅。 
 
經過前期周密准備,鄭偉共花費50余萬元人民幣,建立起了一個甚至沒有搶救設備的專做摘腎手術的“黑醫院”:這棟四層別墅樓內外沒有任何明顯標志,但其實內部一層是醫生宿舍和藥房,二層是配藥室、病房和護士宿舍,三層是手術室和觀察室,四層則是餐廳生活區。 
 
“剛來到這個黑醫院的時候,我見負責護理的護士都沒有護士服,也沒有隔離衣,而且除了我們幾個徐州的(指來作手術的專業大夫),那兒沒有大夫,環境臟亂,設備簡單,什麼証件、執照、規章制度都沒有,必要的麻醉、搶救藥物,都是我到了以后,鄭偉才按我說的要求去買來的。那個地方根本就不是醫院,只是個摘腎的場所。”據這個團伙中負責護理的護士長樊海雁回憶。 
 
摘腎手術轉移至北京后,每次做手術之前鄭偉都會通知周鵬聯系醫生早上來京,由鄭偉的女友王英去車站或飛機場接醫生直接趕到頤和山庄,一天摘除三到六枚腎臟不等,晚上手術完成之后再由王英開車送醫生回車站、飛機場離京。 
 
2010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刑偵支隊在偵查中發現了鄭偉犯罪團伙長期在海澱區倒賣人體器官(腎臟)獲利,12月10日,在豐台區小屯路的一個洗浴中心將其抓獲。 
 
專家說法 
 
打擊人體器官器官買賣犯罪,法律應有作為 
 
劉長秋,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長期關注器官移植問題。 
 
對於人體器官移植,法律在這一方面需要有些作為,即它要為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生命意識的轉變加以制度引導。例如,它可以規定人們的器官捐獻權,並通過設立一定的利益協調機制鼓勵人們行使這一權利﹔它可以打擊人體器官買賣犯罪以規范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秩序,使捐獻者更有安全感,不必基於各種顧慮而不願捐獻或放棄捐獻。 
 
由於器官移植是以犧牲一個個體利益的方式來拯救另一個個體,因此從倫理上來說,人體器官移植始終都是一種次優的選擇。人們不應當對人體器官移植寄予過高的期望,不應該希望完全通過這一方式來解決人類的生命問題,而更應當樹立正確的生命觀念。禁止人體器官買賣需要依賴法律、倫理以及行政調控等多方面的手段,而這些手段必須相互配合,共同在防范人體器官買賣犯罪方面發揮作用。  
 
相關法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第七條: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 
 
如果“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果“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以盜竊、侮辱尸體定罪處罰。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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