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TV消息(微博聯播記者 李潔茹廣州報道) 3月19日,有媒體報道廣州市天河區警方在其轄區內設立截查點隨時對路上行人“抽查”身份証,報道引起社會強烈關注。3月19日,廣州市公安局向微博聯播記者申明,廣州警方一直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証,對“廣州警察隨機查驗行人身份証”說法予以否認。
據報道稱,3月16日起針對當前的社會治安形勢,廣州天河區警方在轄區設置54個固定崗、8個機巡組、16個截查點,依據《警察法》和《身份証法》,通過目測,針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行人,隨時盤查身份証。被盤查者如無法出示有效証件,將被傳喚至派出所做進一步盤查。
報道引用市民微博:“走著走著,迎面來了兩位民警要查我的身份証, 還將身份証號輸入讀卡器中,查看是不是壞人,好嚇人啊! ”也有市民表示在廣州市的越秀、番禺、海珠等區遇到過查驗身份証的情況。
3月19日,廣州市公安局向記者申明,廣州警方在全市范圍內查驗居民身份証是一個常態化的執法行為,廣州警方一直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証。對有媒體報道“廣州警察隨機查驗行人身份証”一說,廣州警方予以否認。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証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証法》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証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証: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証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証。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