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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盜竊案公訴人稱量刑適當 辯護律師建議上訴

2012年03月20日10:05    來源:北京晨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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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震驚全國的故宮“盜寶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審落槌。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3000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發還被盜單位及被害人。據悉,在新中國成立后故宮歷次盜寶案中,石柏魁成為獲刑最輕的一人。之前的5起盜寶案,其中三人被判無期,兩人被判死刑。
 
“大盜”平靜聽宣判
 
昨天上午9點半,28歲的石柏魁在眾多媒體的注視下,被兩個高大的法警押進法庭。宣判中,石柏魁看起來比較平靜,但當法官即將宣讀刑期時,他閉上了眼睛,深深地吸了口氣。聽到13年的結果,石柏魁的嘴角略微抽動了一下。宣判后,石柏魁一言未發被帶出法庭。
 
28歲的石柏魁是山東農民。去年5月8日,石柏魁潛入故宮博物院內齋宮。晚8時許,他斷開齋宮配電室安防系統電源后,破窗進入誠肅殿,打破殿內展櫃,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展品共9件。逃離過程中,石柏魁先后將所竊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在故宮內外,上述遺棄物品均已起獲。次日,石柏魁銷贓未果,遂將手中4件展品丟棄,其中1件已起獲。
 
經核實,兩依藏博物館共為上述9件展品投保41萬元,其中3件丟失的被盜展品投保金額共計15萬元。此外,石柏魁還先后在本市一自助烤涮店、網絡服務中心盜竊筆記本電腦、手機等物品。
 
法院認為,石柏魁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又系多次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石柏魁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律師:建議石柏魁上訴
 
宣判后,石柏魁的辯護律師黃長勇表示,他本人對該結果不滿意,等明天他到看守所會見時,會建議石柏魁上訴,但是否上訴還是由石柏魁決定。
 
黃律師認為,法院根據在故宮內盜竊就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沒有法律依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未規定在國家重點文物單位內實施盜竊是法定的加重情節,此案不能視為“情節特別嚴重”。故宮這一地點在法律上不具有特殊性,涉案的9件藝術品作為被盜物品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特殊性。此案的判決結果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都有好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專家:石柏魁案觸及法律空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從法律上來說,在故宮盜竊和在普通農家院盜竊並沒有區別,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隻有在金融機構盜竊才可作為情節嚴重的一個方面給予考慮,除此之外,法律沒有把其他地點作為情節嚴重的方面考慮,所以除了金融機構,其他地點不影響盜竊罪的定罪和量刑。
 
洪教授認為,石柏魁案觸及了法律空白,按照現行司法解釋,隻有“數額巨大”加上司法解釋中的8種情形,才能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石柏魁盜取的並非文物,被盜物品又沒有做出價值鑒定,而“在國家重點文物單位內實施盜竊”又不在司法解釋的8種情形之中。最高法院應該考慮此種情形,對司法解釋加以完善。
 
-對話
 
記者:您對該判決結果如何評價?
 
公訴人:公訴機關指控石柏魁的盜竊情節特別嚴重,當庭提出量刑建議為13年到15年。該判決也在檢方的量刑建議之內,因此法院判決定罪准確、量刑適當。
 
記者:此案沒有認定被盜物品的價格,那麼量刑上是如何考慮的呢?
 
公訴人:投保數額並不是盜竊的真實數額,而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從立法上看,盜竊數額只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的重要標准,但不是唯一依據和唯一標准。刑法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此案就是“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種情況。
 
記者:石柏魁在法庭上否認有過預謀,該情節是否影響他的量刑?
 
公訴人:臨時起意還是有預謀犯罪,起訴書沒有指控,法院判決與起訴書並不矛盾。
 
記者:此案是否暴露出故宮在安保上的漏洞?
 
公訴人:故宮方面在案發后通過各種渠道也表明了其在該事件中的態度,相信故宮今后在安防方面會有很大的改進。
 
雙方激辯四焦點
 
石柏魁在故宮盜竊如何量刑成為庭審的關鍵。法庭上,控辯雙方針對盜竊物品的價值、是否早有預謀等四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焦點1:臨時起意還是早有預謀?
 
公訴人指出,石柏魁曾供述過他在網吧上網時,無意進入了故宮博物院網頁,看到許多精美的字畫瓷器,便產生了“盜竊成功一件的話,這輩子就不會為錢發愁了”的想法。石柏魁盜竊蓄意已久,前后兩次進入故宮踩點,可見其主觀惡性較大。
 
開庭時,石柏魁卻推翻了以前的口供,堅稱自己當天因為下雨沒走成,看到那些東西好看,喜歡就拿了幾件。律師指出,石柏魁並沒有事前預謀,他沒有帶工具,身上連一個包都沒有。在展館內照明的手電筒和逃跑用的電纜線都是故宮裡的。且他連要偷什麼都不明確,完全是躲雨的時候臨時起意,誤打誤撞。他也沒想過逃跑路線,不符合蓄謀盜竊的常理。
 
法院認為,對於石柏魁所提其非預謀盜竊,是在故宮躲雨時臨時起意,自己法制觀念淡薄,沒有預想到如此嚴重后果,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解,經查,公訴機關並未指控石柏魁系預謀盜竊。
 
焦點2:犯罪既遂或盜竊未遂?
 
石柏魁的律師說,被盜展品中有5件在故宮內部找到,應該將故宮看作一個整體,沒被帶出故宮就應認定盜竊未遂。
 
公訴人認為,9件展品已經脫離物品所有者的控制,而且故宮作為游覽地點,物品所有者對其場所無法控制,石柏魁的行為應構成“既遂”。
 
法院認為,石柏魁所盜的5件展品雖然遺棄在故宮博物院內,但遺棄地點或屬於故宮內的公共區域,或屬於不宜被人發現的地點,此5件展品是由於案發后的大規模搜尋及撿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獲,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對該5件展品已實際失去了控制,其所有權亦受到了根本侵害,故不存在未遂情節。
 
焦點3:投保金額是否為盜竊數額?
 
被盜展品的價值在起訴書中沒有認定。對此,公訴人認為,9件展品41萬元的投保金額可以作為盜竊數額的參考依據,經兩依藏博物館與保險公司雙方認定,保險公司未對數額表示異議,因此值得採信。
 
律師指出,投保價值不能作為盜竊財產價值。案發后,北大寶石鑒定中心以及北京市價格認証中心對涉案物品都明確表示拒絕鑒定,並作出不予價格認定的結論,理由就是“真假難辨”“出處不詳”。被盜展品真假不辨,可能價值連城,也可能一文不值。
 
法院認為,由於被盜展品的特殊性,價格評估機構未能就被盜展品的價值出具鑒定結論,但投保險金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焦點4:故宮盜竊就該重判?
 
公訴人認為,石柏魁潛入故宮竊取財物,其行為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被盜的9件展品雖有6件被找回,但均有不同程度破損,難以修復,且有另外3件展品無從查找。在盜竊、逃跑過程中,石柏魁損壞故宮窗戶、蹬踏紅牆,導致故宮內建筑物多處損傷。石柏魁盜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建議判處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律師則表示,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實施盜竊,就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石柏魁的行為與一個普通的溜門撬鎖案沒有區別。不能在故宮盜竊就要重判,建議判處3年以下。
 
法院指出,石柏魁在故宮博物院內採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致使3件展品至今無法找回,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認定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內量刑。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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