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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等五情形保險公司要賠 網友憂“鼓勵”醉駕

2012年03月23日09:50    來源:揚子晚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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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醉駕者撞傷,交強險也要賠了
 
  最高法發布征求意見稿,無証駕駛、醉駕等五情形保險公司要賠,有網友擔心是“鼓勵”醉駕
 
  我省法院一直都是按“保險公司要賠”判決,省高院相關人士稱這是最高法對江蘇做法的肯定
 
  醉駕、無証駕駛肇事造成第三者傷亡,交強險賠不賠?怎麼賠?近年來在實踐層面較受爭議的上述問題,近日有了法律層面上的明確答案。
 
  最高法21日發布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於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受害方后,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的限額究竟是多少?我省一家保險公司的負責人昨天告訴記者,限額一般在12萬元以內。
 
  消息一出爐 微博就炸開了鍋
 
  有網友認為是鼓勵醉駕
 
  反對派——
 
  @pa小放牛:標准惡法,理由有二:1、因醉駕成本低而使得司機酒后駕車概率提高﹔2、同等保額保險費必然增加,導致守法司機成本上升。
 
  @HP何宇翔:太扯了。被保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可以當作保險責任?那以后殺人犯行凶之前也去投一份責任險得了。
 
  贊成派——
 
  @舉回個慄子:我覺得這個挺靠譜的。以“受害者為大”的思想出發,保險公司提供賠償之后,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一來提供了緊急救援的資金,二來受害者家屬無需為賠償金跟肇事者展開鬧心的拉鋸糾纏。肇事者該負的責任同樣還是要負,逃不掉的。
 
  @路殿下:那些說此條鼓勵酒駕的都是法盲,一方面嚴懲酒駕並入刑,另一方面積極減少酒駕消極后果。相對於酒駕人,受害者多為弱勢,在保險公司免責權和受害者的生命權發生博弈時,自然是尊重生命權!就和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行人不是故意的,即使行人全責,機動車也要賠付10%一個道理,道路權讓位生命權!
 
  建議派——
 
  @簡之路:保險公司續保保費要有顯著增加。
 
  @虢冉:應該有個前提條件,醉駕者無能力賠償時,才由保險公司賠償。
 
  @費城的街頭:如果保費不漲,是保護受害人的好法,如果保險公司借機漲價,那是多數人為少數人買單的惡法。
 
  保險公司負責人
 
  醉駕傷人賠不賠,一直都很困擾
 
  我省一家保險公司從事理賠工作8年的相關負責人陳先生介紹,醉駕、無証駕駛等情況后肇事導致第三方傷亡,交強險到底賠不賠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保險公司,迄今算經過“3道彎”。
 
  一開始 參照商業車險,交強險也出“拒賠書”
 
  陳先生介紹說,首先,無証駕駛、醉駕、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后駕車出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五種情況,在商業車險都屬於免責范圍(迄今依然不賠)。這就導致了保險公司人士在交強險實施最初形成固有印象:交強險也不賠。
 
  “根據我們公司的數據,醉駕、無証等情況出險理賠的,在所有理賠比例中,頂多佔千分之五。再加上醉駕、無証本身就是違法行為,當事人隻要不是重大傷亡,一般都是私下協商調解,不找保險公司索賠,所以這個比例就又降低了。”陳先生介紹,這樣一來,最初一段時間,保險公司對本身就不多的案例“拒賠”,當事人也並無異議,各自相安無事。
 
  再后來 法院判你得賠,於是保險公司老實賠,不追償
 
  又過了一些時間,當醉駕、無証駕駛肇事的當事人被重大傷亡的第三方訴至法院時,一個問題隨之“浮出水面”——《交強險條例》第22條明文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是上述情況中造成的“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陳先生介紹,隻要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保險公司就去賠。限額一般在12萬以內。這是因為,交強險的賠償上限為12.2萬,其中包含2千元的財產損失,1萬元的醫療賠償和11萬的死亡賠償。其中2千元財產損失不賠。所以通常就是兩種情況:如果第三者當場死亡,則賠付11萬元﹔如果有搶救費用,則在1萬元之內按實際情況賠付。
 
  到現在 保險公司先賠再追償,但成功率隻有50%
 
  “起初不少保險公司當了‘冤大頭’,法院判賠就賠了,也想不到去追償。”陳先生以自己公司為例,后來是因為從同行處得知他們追償成功了,才想起來去追償。不過,由於有的致害人家庭貧困等原因,追償成功率通常隻有50%左右。
 
  因此,近年來的現狀是:保險公司在實踐層面上逐漸接受了這樣一種情況——如果醉駕、無証駕駛出險索賠,交強險可賠付。商業車險依然不賠。但在法律層面上,一直還沒有明文規定。而“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后出險的,一般也是依據法院判例,各家保險公司賠付情況不一。
 
  對於意見稿的出台,我省保險業內人士認為,這等於首次在法律層面給出明文規定,對實踐層面的做法予以了肯定,有法可依。
 
  江蘇省高院
 
  我省一直判保險公司要賠,不會造成縱容醉駕
 
  昨日,記者從省高院了解到,對“醉駕”、“酒駕”、“毒駕”以及無証駕駛傷人等情況,江蘇各級法院一直是按“保險公司要賠償”來判決的,同時賦予保險公司追償的權利,所以對新規定可能縱容“醉駕”的擔心是多余的。
 
  最近,省高院發布了《江蘇法院2011年民生權益司法保護報告》。對於賠償責任,這份報告特別強調,我省各級法院正確認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加大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保護力度,明確因無証駕駛、醉酒等情形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除了對搶救費用承擔墊付責任以外,還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告訴記者,我省法院這樣判決的法律依據,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首先保障的是對受害人權益的補償,這裡並未免除“醉駕”等情形下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在作出“醉駕傷人,保險公司要賠”判決的同時,江蘇各家法院也注意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交強險條例”等規定,賦予保險公司就“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的人身損害金額,向“醉駕”、“酒駕”、“毒駕”、無証駕駛等情形的司機追償的權利。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告訴記者,從實踐來看,“醉駕”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之后,都會向肇事者追償,即便肇事者不認賬而被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支持保險公司。最終來看,“醉駕”、“毒駕”等情形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肇事者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一分也不會少。
 
  -數字說話
 
  醉駕入刑后,我省醉駕下降3成多
 
  記者從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獲悉,“醉駕入刑”以來,我省“酒駕”現象有了較為顯著的變化。從去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共查獲酒后駕駛6316起,其中醉酒駕駛2391起,較上一年同期分別下降21%和32%﹔全省因酒后駕駛引發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數同比下降25.7%。有關人士表示,近年來,“醉駕”等情形傷人保險公司也要賠償,江蘇各級法院一直在這樣判決,而從省交巡警部門近期查處的情況看,“醉駕”、“毒駕”等情形一直在減少,可見,此舉會縱容“醉駕”、“酒駕”、“毒駕”等不法行為的擔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省高院有關人士認為,最高法院在這個最新征求意見稿中提出,“醉駕傷人,保險公司也要賠償”,實際上是認可江蘇等地法院的司法實踐。  
 
  其他變化
 
  征求意見稿還傳出一些好消息
 
  “事故認定書”可推翻
 
  就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法院應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鑒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數據及其他証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等因素認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充分証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院應確認其証明力。
 
  免費搭乘出事可輕責
 
  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的,提供試乘服務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賠償責任。
 
  醫保外支出可獲賠付
 
  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的醫療項目支出,賠償權利人請求機動車投保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准賠付的,法院應予支持。
 
  賠償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將賠償義務人和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已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且賠償權利人無異議的除外。(周妍 馬燕 於英杰)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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