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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機場建設費廢止 改征民航發展基金

2012年04月17日15:58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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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17日電 今日,財政部發布了規范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根據國務院有關批示要求,制定《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辦法規定,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需繳納50元的民航發展基金。
 
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民航事業發展,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並而成。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
 
第四條 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香港、澳門和台灣,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簡稱“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並使用中國航線資源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航空運輸企業和從事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企業(以下簡稱“航空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第六條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標准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一)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發展基金20元)。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發展基金:
 
(一)持外交護照乘坐國際及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齡在12周歲以下(含12周歲)的乘機兒童﹔
 
(三)乘坐國內支線航班的旅客。
 
本辦法所稱國內支線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機型飛機執飛的航班:大篷車(機型代碼208)、DONIER328(機型代碼D38)、ATR-72(機型代碼AT7)、CRJ-200(機型代碼CRJ)、ERJ145(機型代碼ERJ)、新舟60(機型代碼MA60)、運12(機型代碼YN2)。上述機型如有更改,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商財政部公布。
 
第八條 航空公司按照飛行航線分類、飛機最大起飛全重、飛行裡程以及適用的征收標准繳納民航發展基金。具體征收標准如下:
 
單位:元/公裡
 
飛機最大起飛全重第一類航線第二類航線 第三類航線
 
≦50噸
 
1.15
 
0.90
 
0.75
 
50-100噸(含) 2.30
 
1.85
 
1.45
 
100-200噸(含) 3.45
 
2.75
 
2.20
 
>200噸
 
4.60
 
3.65
 
2.90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航線分類劃分如下:
 
第一類航線:內地至港澳台地區航線,東中部16個省、直轄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海南,下同)范圍內的航線。
 
第二類航線:東中部16個省、直轄市與西部和東北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內蒙古、廣西、四川、雲南、貴州、西藏、重慶、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遼寧、吉林、黑龍江,下同)之間的航線,國際航線國內段,飛越內地空域的航線,以及內地串飛至港澳台的航班按第二類航線征收。
 
第三類航線:西部和東北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航線。
 
由於航空運輸發展等原因航線分類依據發生實質性變化的,由財政部商民航局及時調整上述航線分類及征收標准,並予以公布。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飛機最大起飛全重等級分類,以民航局公布的各類機型等級為准。
 
第十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支線航空運輸發展,飛機最大起飛全重在50噸以下的機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飛行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飛行且裡程在600公裡以內(含600公裡)的,按照相應航線類型的征收標准減半計征民航發展基金。
 
第十二條 專機、航空公司調機、訓練飛行、中止的商業運輸(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務飛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業務免繳民航發展基金。
 
第十三條 國內聯程、經停航班以兩點間航段作為航線歸類和結算依據。備降航班按實際飛行的航線、航班計算征收民航發展基金。
 
第十四條 民航發展基金由財政部委托民航局統一組織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簡稱“清算中心”)具體負責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五條 航空旅客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在旅客購買機票時一並代征。
 
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開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單中應當單獨列明代征的民航發展基金,並套印財政部財政票據監制章。
 
旅客在辦理退票時,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應全額退還代征的民航發展基金。
 
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代征的民航發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負責征收並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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