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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稱到2013年中國養老金缺口將達18.3萬億【2】

2012年06月14日09:59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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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維持現狀還是提高年齡?
 
當對養老的擔憂讓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延遲退休年齡這一話題也就不可避免地再次被擺上了桌面。
 
有專家指出,在短期內我國養老金收支壓力主要來源於轉軌成本﹔而在中長期內,人口老齡化將逐漸成為導致養老金收支缺口的更為主要的因素。
 
我國是世界上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目前中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接近1 .3億人,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已有26個進入老齡化狀態,而到2050年,這一數字將會達到3.32億人,超過總人口的23%。
 
不僅如此,中國人口的預期壽命已經呈現穩步上升的趨勢。1980年至2010年期間,平均每五年上升約1歲,如果退休年齡政策不變,則意味著老年人口退休后的余壽不斷增加,給養老金支付帶來的壓力可想而知。
 
在這樣的背景下,相關部委對“延遲退休”以緩解養老金壓力的想法由來已久。本月初,人社部曾公開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人均壽命不斷延長,相應推遲退休年齡是一種必然趨勢。目前正在對退休及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將適時提出彈性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政策建議。
 
人口老齡化挑戰是全世界面對的共同課題,歐美國家提高退休年齡已經成為趨勢,目前,美國的退休年齡已提高到65至67歲,德國的退休年齡是女性65歲,男性67歲。
 
而與其他國家相比,目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法定退休年齡(男性60歲,女性50歲)過低,與預期壽命嚴重不符。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關於退休年齡的政策還是上世紀70年代制定的,迄今已經約40年,人口預期壽命提高了7歲多,計劃生育也使得繳費人數相應下降,因此“政策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大變化,使得彈性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已經成為必然趨勢。”
 
此外,褚福靈表示,提高退休年齡,延長了繳費年限,按照待遇計算的辦法,也提高了參保人的待遇,因此,要提高退休年齡,是制度的內在要求,主要不應當是為了減少國家財政對養老金的補貼。適度穩步提高退休年齡,確保參保人得到可持續的充分保障,是改革的基本目標之一。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功成也指出,從理論學術界的主流觀點看,我國退休年齡逐漸延長,是適應人均預期壽命延長、受教育年限延長,以及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必然選擇。他舉例說,設定到2050年左右,我國男女退休年齡應該統一,也應該從目前的退休年齡標准提升到65歲。
 
如若延遲退休的政策在幾年內成型,將為養老金支付規模帶來明顯改變。根據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測算“我國退休年齡每延遲一年,養老統籌基金可增長40億元,減支160億元,減緩基金缺口200億元。”
 
但前述《化解國家資產負債中長期風險》中也指出,通過養老金收支模型,盡管退休年齡的提高能使養老金缺口明顯縮小,但僅僅實行退休年齡改革還不足以克服人口老齡化給中國養老金體系帶來的壓力。退休年齡提高后,至2050年,養老金收支缺口需要的財政補貼仍然佔全國財政支出的9.9%,因此必須輔以其他改革。
 
方案
 
財政兜底還是建防火牆?
 
面對這一狀況,有專家指出,要充分認識養老金問題,積極緩解其將要帶來的巨大壓力。
 
一般而言,開源節流措施包括延長退休年限、延長繳費年限、擴大覆蓋面、增加基金收益率等,在制度外解決方式主要是增加財政補貼、國有股劃轉等。
 
而馬駿牽頭的團隊也對此做了研究。通過在完善對繳費人口和退休人口的預測的基礎上,測算包括提高退休年齡和向社保劃撥上市國企股份的若干不同方案,第一次提出了將退休年齡逐步於2020年至2050年間提高7歲,並在五年內啟動將80%的國有企業股份逐步劃撥給社保體系的改革建議。
 
具體來說,延遲退休年齡一項,可以使我國工作群體(相對基准)增加25%,也使得我國退休群體的數量(相對基准)減少28%。另一方面,目前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管理系統持有市值約為13.7萬億元的上市國有公司的股份(已經剔除在兩地同時挂牌企業的重復計算)。假定今后劃撥的力度將會加大,並且要求社保體系隻使用這些國有股每年分派的紅利(股息),而不變現這些股票本身,從2013年起,如果逐步劃撥80%的國有股份到社保系統,加上退休年齡的提高,將能使我國養老金賬戶累積結余持續約30年﹔到2050年,年度養老金收支也將保持基本平衡。
 
此外,也有專家指出,解決養老金困局的重點,在於先實現制度統一,再實現標准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遲遲不見成效,也是養老保險“綁架”財政的重要因素。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葉響裙表示,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由退休金的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過程中產生的轉制成本要妥善解決,在改革之前已經退休的“老人”和已經參加工作但還未退休的“中人”,他們的個人賬戶上並沒有累積基金,這部分資金就構成了轉制成本,需要由政府“兜底”。
 
對此,褚福靈指出,國家財政承擔基本養老的補貼與兜底責任,是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也是其他一些國家的做法。但鑒於養老保險與財政的天然聯系,也有部分學者建議厘清財政與保險制度之間的邊界,明確政府責任邊界,切斷繳費型保險制度裹挾財政的潛在可能性,在養老保險與財政之間建立一道“防火牆”。記者  李唐寧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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