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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原副主席劉卓志卷入受賄近30起

2012年07月03日09:51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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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內蒙古原副主席劉卓志一審判無期
 
新京報訊 (記者張媛)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案,昨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卓志收受總計817萬余元人民幣構成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卷入近30起受賄中
 
現年58歲的劉卓志出生於吉林省雙遼市,2008年1月27日當選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根據公開的資料顯示,案發前,其負責農牧業經濟和農村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自治區水利廳、農牧業廳等。
 
升任自治區政府副主席之前,劉卓志長期在錫林郭勒盟(下稱錫盟)任職,而在落馬前他的多名老部下先后被查辦,之后中紀委對劉卓志展開了調查。
 
由於省部級高官腐敗案跨省異地審理已經成為相對固定的司法管理,劉卓志一案也被指定在了北京審理。
 
之前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劉卓志共計卷入近30起受賄中,除了收受500萬現金外還有30萬美元以及實物,總計金額高達800余萬。作案手法包括利用職務便利賣官給下屬、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幫人運作礦產手續等。后來的庭審中,劉卓志承認了全部指控。
 
單獨或伙同妻子受賄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採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牟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余元。案發后,贓款已全部退繳。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卓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劉卓志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於其歸案后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並退繳了全部贓款,法院一審認定劉卓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件時間表
 
●2010年12月15日
 
劉卓志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
 
●2010年12月23日
 
中央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1年1月6日
 
劉卓志被免去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職務。
 
●2011年1月14日
 
劉卓志人大代表資格被罷免。
 
根據中紀委的通報稱,劉卓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和禮金。劉卓志的行為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紀委、監察部審議並報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決定給予劉卓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簡歷
 
劉卓志
 
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1973年8月參加工作,1976年4月入黨。
 
1997年6月-1998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參加東財經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課學習。
 
1998年9月-2001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
 
2001年8月-2003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盟長。
 
2003年4月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
 
2006年5月 任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盟人大工委主任。
 
2008年1月27日當選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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