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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動了我的商標 (曉魯律師信箱)【2】

——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商標權糾紛案件解讀

屈煒 

2012年07月14日14:13    來源:海外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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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一、商標權轉讓方,應是《商標注冊証》上的商標專用權人。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法定程序:首先,商標注冊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並經商標局審查后予以初審公告,公告3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或異議經法定程序裁定不成立,商標局予以核准注冊,發給申請人商標注冊証,申請人取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即我們通常所稱的商標所有權。

本文所述案件中,深圳唯冠是商標局核准的兩個“IPAD”(不同的文字和圖形組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因此,簽訂商標轉讓合同的轉讓方,必須是深圳唯冠。即便台灣唯冠與深圳唯冠均同屬唯冠控制的子公司,但在法律上兩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台灣唯冠隻有權轉讓其擁有所有權的8個IPad商標,而無權轉讓“第三人”深圳唯冠的注冊商標。盡管楊榮山先生是兩個唯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沒有証據表明楊榮山先生代表深圳唯冠簽約,故此,蘋果公司所主張的“表見代理”未得到深圳中院支持。其實,假如IP公司在“整體轉讓合同”中,列明深圳唯冠也是轉讓方,如楊榮山先生在合同上簽字,即便沒有深圳唯冠的印章,因楊榮山法定代表人身份構成“法定代理”,該轉讓協議對深圳唯冠就是有效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因此,蘋果公司在IPAD商標“整體轉讓”時,隻與台灣唯冠簽約,而未將深圳唯冠列入轉讓方,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二、商標權轉讓,應經商標局核准后發放有關証明,並依法公告,受讓人方始享有商標權。

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轉讓注冊商標,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后,向受讓人發送《核准轉讓注冊商標証明》(該証明與原《商標注冊証》一並使用),並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即便深圳唯冠與IP公司簽訂過商標轉讓合同,並且該轉讓合同合法有效,也因轉讓合同沒有經法定程序經過商標局的核准和公告,IP公司並未取得訴爭商標的專用權,蘋果公司更無權要求確認商標專用權歸其所有。這是蘋果公司在訴訟請求上的法律錯誤。

換言之,如果蘋果公司認為深圳唯冠與其簽訂了有效的商標轉讓合同,則其有權向法院主張,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履行合同,並配合辦理轉讓申請審核程序,或者要求深圳唯冠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但不能直接要求法院替代商標局的法定行政審核權,直接判決商標權歸其所有。

三、注冊商標保護的核心是商標在相應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性,注冊商標一定期限不使用,第三人有權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筆者注意到,媒體報道過蘋果公司曾以台灣唯冠閑置不用商標為由,向英國商標局提出過撤銷商標的申請。我國商標法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注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並說明情況,商標局則會通知商標注冊人在法定限期內,提供其“使用商標的証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否則,商標局將撤銷其注冊商標。

通常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廣告宣傳等均可以視為“使用”商標的証據,而因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或者無法控制的政策限制、企業破產重組等原因無法使用商標,均可視為“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筆者注意到相關報道,深圳唯冠在案件糾紛過程中,向記者展示過其生產的使用IPAD商標的產品,也宣布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這些事實如果屬實,商標局也不會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保護的核心是商標在相應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性,從而發揮其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更好地發揮品牌價值。長期閑置商標將被依法撤銷的規定,避免了有限商標資源的浪費,給其他有誠意使用商標的人更多選擇的機會,同時也遏制了一些有投機心理的惡意搶注人。

(作者為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責編:張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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