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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管理條例征意見 未完整表示中國疆域可罰10萬

2012年09月26日09:58    來源:北京晨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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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証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強化了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管,明確國家實行互聯網地圖數據備案制度。

編制地圖需及時更新

意見稿規范了地圖編制活動,規定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証書,明確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法律、法規禁止表示的其他有關內容。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未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的,最高將面臨10萬元的處罰。

明確地圖出版准入制度

意見稿確立了地圖審核制度。明確出版、展示、登載、進出口地圖應當送審,設立地圖分級審核制度,明確審核內容、送審主體和審核程序。意見稿規定使用公益性地圖,對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應當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否則最高將面臨20萬元的罰款。此外,還要求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應當經保密技術處理。意見稿明確地圖出版准入制度,規定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出版單位出版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互聯網地圖數據需備案

意見稿規定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地圖閱讀、下載、引用、復制、發送、嵌入等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后,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提供服務,不得登載、復制、鏈接、發送、轉發、引用、嵌入未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並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審核校對。國家實行互聯網地圖數據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責編:馮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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