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鄭州舉辦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得到受害人諒解
可能避免被起訴
會不會出現“花錢買刑”?最高法:司法機關要明確適用范圍
沒有主觀惡意的輕微犯罪,或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的犯罪,可以和解從寬處理。
昨天,在鄭州舉辦的2012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說,要積極實踐刑事和解制度,並作為特別程序規定在法律裡。
寬嚴相濟
核准死刑必須有內部附函
今年是1982年憲法實施的30周年,本屆全國刑法學術年會的主題就是“刑法與憲法之協調發展”。
憲法講究“尊重與保障人權”。作為目前刑法改革的重點之一,“寬嚴相濟”正是對該主旨的踐行。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說,最高法院下發了45條寬嚴相濟的意見,但對於重罪依法輕判、輕罪有從嚴情節時依法從重,非常難把握。“不少法官隻強調依法辦事,對化解矛盾的意義認識不足。”
對於刑法永恆不變的熱議話題——死刑,張軍說,今后死刑核准時,除了寫清楚理由外,還要有一個內部附函,說明為什麼不能核准死刑,而且必須要援引落實寬嚴相濟的意見,“如果找不到政策,就是沒有依據。”
“但不是一味的從寬,片面追求輕刑化,對嚴重危害的犯罪,還要高壓嚴懲。”張軍說,去年故意殺人罪、綁架罪、黑社會性質犯罪等的重刑率分別為85%、74.6%、43.65%,遠高於各類犯罪15%的平均重刑率。
刑事和解
在法律范圍內要積極實施
雖然已觸犯刑法,但可能是輕微犯罪,或事后得到被害人諒解,今后可能不予起訴,或通過和解從寬處理。這就是目前的創新司法活動——刑事和解制度。
張軍說,為了化解社會矛盾,要積極實踐刑事和解制度,並作為特別程序規定在法律裡適用好,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他舉了一個典型案例:遼寧的一個父親,為讓孩子考上大學,買了一輛自行車,但還沒送到孩子手裡就丟了。因擔心無法兌現承諾,他就偷了一輛,很快被抓。民警得知這一情況后,不但沒有立案拘留,還湊錢給他買了一輛新自行車,最后隻作出簡單的行政處罰。“因為沒有主觀惡性,只是特定情況下偶爾犯了輕罪。”
張軍稱,對於加害人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這會不會淪為變相的“花錢買刑”?張軍說,司法機關應明確哪些可以進入和解,哪些不能﹔還要嚴格控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防止被告人進一步違犯法律,迫使被害人接受和解,造成進一步的侵權和司法不公。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增“刑事和解程序”,並做專章規定,預計今年12月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