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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調整低保政策 對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

趙鵬

2012年09月27日09:39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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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務院公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並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資格審核

低保家庭收入狀況定期核查

意見要求,各地應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台。

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証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

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的信息查詢辦法,並負責跨省(區、市)的信息查詢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國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意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對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救助對象,要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將不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保障范圍。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於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保障標准

低保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

意見提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各地要健全救助標准與物價上漲挂鉤的聯動機制,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系數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測算方法,動態、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應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相對統一的區域標准,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區域差距。

資金監管

經辦者親屬享受低保應備案

意見要求,各地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嚴格核查管理。

(責編:馮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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