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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規規章今起施行 嚴控三公經費規模比例【3】

2012年10月01日09:42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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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及劣藥情節嚴重,受到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處罰的責任人也將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藥品企業10年內不得聘用其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監管部門須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在其政務網站上公布“黑名單”。公布內容包括違法企業的名稱、營業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 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証號碼(隱去部分號碼)、違法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規定》強調,在辦理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許可事項時,監管部門須對照“黑名單”中的信息進行審查。申請行政許可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的企業,至少1年或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國家食藥監局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監督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如發現違法行為,可向監管部門舉報。

綠色食品准入“門檻”提高

由農業部新修訂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日起施行,同時舊《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廢止。《辦法》對綠色食品標志審核和發証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並全面強化了証后監管。

據介紹,目前全國綠色食品企業總數超過6000家,產品總數超過17000個,覆蓋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大類產品及加工產品。綠色食品產品質量近3年抽檢合格率穩定保持在98%以上。2011年,綠色食品國內銷售額達到3135億元、出口額24億美元。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嚴格了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包括生產加工條件、原料基地建設、質量管理水平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提高了產品受理的條件,即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要求產地環境、投入品使用、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必須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准。

《辦法》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實施監督管理,確保產品質量穩定可靠、獲証單位規范用標、市場環境健康有序。同時規定和構建了綠色食品企業年檢、產品抽檢、風險防范、應急處置和退出公告等証后監督檢查制度。

 

(責編:馮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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