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02日08:35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字號:
據新華社廈門9月30日電 (記者項開來)廈門市政府新近印發相關管理辦法,10月起台灣經貿社團可在廈門備案設立代表處,開展相關活動。這是兩岸社團機構交往的一大突破。
《廈門市台灣經貿社團在廈設立代表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台灣經貿社團是指在台灣地區依法成立的,從事各種經濟、貿易活動或與促進社會經濟事業發展相關的協會、商會、促進會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的社會組織。台灣經貿社團在廈代表機構,是指台灣經貿社團依照辦法規定,在廈門市設立的從事與該社團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該辦法明確,台灣經貿社團必須在台灣地區合法注冊且連續存續2年以上方可在廈門備案申請設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要有在廈門市開展業務活動的意願,業務活動有利於廈門市經濟社會建設與發展﹔代表機構要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住所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擔任代表機構負責人的台灣居民每年在大陸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據了解,這一政策是廈門市發揮對台前沿作用,先行先試對台政策的重要舉措,是兩岸社團機構交往的一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