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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追究“槍案”責任不應內外有別

2012年10月20日09:39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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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海警“槍殺”中國漁民事件,中國外交部發言人17日表示,中國駐韓國使館和駐光州總領館有關負責人已分別向韓方提出嚴正交涉,要求韓方立即公正、負責任地徹查此事,嚴懲責任人。(10月18日《環球時報》)

韓國海警對此國際事件的辯護是,其是“正當執法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中國漁民激烈抵抗,韓國海警感到生命威脅,發射橡皮子彈”,5發子彈中的最后一發擊中中國漁民張某的胸口,致其死亡。更為痛心的是,韓聯社、《文化日報》等媒體17日紛紛發表強硬評論,渲染韓國海警開槍之“合理性”,鼓動海警“鼓足信心”繼續嚴厲打擊中國漁船非法捕撈。

人命關天的“暴力執法”事件怎能如此輕描淡寫並“一推六二五”?還要大肆渲染其“合理性”,對這樣的不負責任的辯解,中國人民肯定不答應不接受。追責之外,中方要求韓方採取切實措施,杜絕暴力執法,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件,切實保障中國漁民的人身安全與合法權益。

由這起漁民“非法捕魚”引發的國際事件,筆者不由得聯想到近期發生在國內的兩起警察“槍案”。一起是上月的遼寧盤錦村民抗拒強拆遭當地警察近距離槍擊致死案,另一起是發生在10天前的河南溫縣公安副書記擊斃小偷案。兩起事件,何其典型,引發網民深切關注,目前均無令群眾滿意的結果,死者“死不瞑目”,而公眾仍在期待真相和公正中!

一起外國警察“槍殺”我漁民事件,兩起國內警察持槍“致人死亡”事件,內外警察雖身份不同,但其作為何其相似。韓國海警說我漁民“激烈抵抗”,遼寧盤錦的人民警察也是這麼說的,他們說村民王樹杰一家4人與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發生激烈沖突,警察張研是在人身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才開槍打死王樹杰打傷其父的。事件發生后,當地官方的“自我”調查結論竟是,民警張研屬正常執行公務活動,槍支使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這一令公眾傷心的結論,引得輿論一片“噓聲”!無數關心中國法治進步的有智之士,無不關切此事進展。一個法治社會最基本的要求應當是,不依靠強權侵犯公民合法利益,不對生死“草菅人命”,否則,水可載舟,亦可覆舟,歷史教訓會給當政者以深刻警醒。

一位小偷,罪不至死,何故以槍“斃”之?一位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警察面對一“手持磚塊的小偷的反抗”,無論怎樣都不應草率致其死亡。生命面前,再合理合法的借口都不能自圓其說並令人信服。

分析這三起事件,我們發現內外辯解基本相同。韓海警強調其執法的“合理性”,我們的警察也說其執法行為“合法”!而對外,我們向韓國方面提出嚴正交涉,要求韓方公正、負責任地徹查此事,嚴懲責任人,對內呢,面對被眾多網民質疑的性命攸關之輿情事件,我們似乎漠然置之。誰來對因故死去的生命負責?對所有的生命,我們應一視同仁,不應內外有別,不應讓自己的警察之“涉槍命案”不了了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依法公平公正保護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和合法財產安全,這樣的社會才符合現代法治國家之要求。不論是對生者還是死者,人的權利和尊嚴永遠是第一位的,這一點,我們絕不能忘記!(汶金讓)

(責編:趙鳴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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