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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問路在何方?圓明園流失文物有家難回【3】

2012年10月27日10:37來源:台海網字號:

由於圓明園文物大多是1860年被英法聯軍搶走而流失的,事件發生在1954年以前,因而不能依據“海牙公約”提出索還請求。同樣,我國加入《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也是公約通過一年之后的事情,依據公約,隻有1996年以后的流失文物才可以提出返還請求,這顯然也不能依據該公約提起返還圓明園流失文物的訴訟。為此,中國於當年簽署該公約時,隻能聲明保留對歷史上被非法掠奪文物的追索權。

另外,以上公約基於自願原則而締結,一般僅在締約國之間才產生約束力,按國際慣例,“條約不拘束第三國”。事實上,英國等主要“文物流入國”,並沒有加入公約,它們奉行所謂的“文物國際主義”,鼓吹“人類共同享有的遺產”,為自己獲得搶掠而來的文物珍寶辯解。收藏流失文物的一些主要國家如法國等,則以公約與其本國法律沖突為由而拒絕加入。流散文物原屬國因而不能依據國際公約,向沒有締約的“文物流入國”提出返還文物的要求。

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大體可分為三類:一是外國侵略中國的時候掠奪走的,這佔絕大多數﹔二是自19世紀中后期以來,一些西方國家借著考察的名義從中國掠奪的,這也是非法的﹔還有一些就是因走私等非法出境的。因此每一次追索文物的時候,須對追索的文物定性,看它們是屬於哪一類的,然后根據具體情況搜集足夠的証據資料,尋求法律依據,並與政府的外交手段相配合,以証明流失文物為非法出口,理應歸還。但由於時代久遠,很多文物什麼時候流出去的,出境時的情況是怎樣,確切的証據資料很難搜集,這也成為法律技術上的瓶頸。

鑒於國際公約畢竟不像國內法那樣,有警察、司法機構等國家暴力機器為后盾,能夠推動國際公約得到踐行的仍是“國家道義”。如果從法律上考察,文物索還需服從法律的技術性規則,因而在現有國際法框架下,圓明園海外流失文物索還問題要付諸法律解決,依然具有相當大的局限性。

2002年12月9日,巴黎盧浮宮、紐約大都會博物館等19家歐美博物館、研究所又發表《關於環球博物館的價值的聲明》,表示拒絕將文物藝術品歸還原屬國,並故意模糊了一個重要事實:它們收藏的大量文物藝術品是在帝國主義侵略戰爭中依靠掠奪等非法手段獲取的。國際公約對此無異於形同虛設。

按照大英博物館方面拒絕歸還文物的說法:“將一個國家產生的東西歸還給原地的承諾,將把大英博物館和世界上其他著名博物館掏空。” 早在1753年大英博物館建館之初,就確立了“為世人收藏整個世界”的原則。他們對收藏來自不同國家的稀世珍品的解釋是:“將不同國家的藏品放在一處,是為了顯示各國人民的聯系。”

對此,中國文物管理和法律專家李曉東認為:困難在於過去被侵略者掠奪走的東西,他不會承認是掠奪而來的,他要歸還就不得不首先承認這是掠奪所得。這點很難做到。西方國家很多博物館藏有大量的中國文物,如果這個頭開了,那麼隻需給他打一個電話,說他們博物館的東西就都要被拿回去了,對方顯然不會願意。

國際上,流失文物回歸原屬國的問題,同樣困擾著埃及、希臘、意大利、秘魯等國。比較而言,埃及在追討、索還流失文物方面,頗見成效,其中的經驗,可為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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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鳴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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