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注冊|收藏首頁|簡體|繁體
首頁|國內|國際|台灣|港澳|華人|評論|留學|創投|娛樂|文史|書畫|旅游|視頻|漢語|地方|論壇
海外網>>港澳>>資訊服務>>政策法規

內地與香港CEPA協議文本和磋商紀要的主要內容【5】

2012年10月31日14:59    來源:人民網        字號:
(四)旅游合作
1.為進一步促進香港旅游業的發展,內地將允許廣東省境內的居民個人赴港旅游。此項措施首先在東莞、中山、江門三市試行,並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范圍實施﹔
2.雙方加強在旅游宣傳和推廣方面的合作,包括促進相互旅游以及開展以珠江三角洲為基礎的對外推廣活動﹔
3.通過合作,提高雙方旅游行業的服務水平,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
(五)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1.雙方鼓勵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推動彼此之間的專業技術人才交流﹔
2.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研究、協商和制訂相互承認專業資格的具體辦法。
 
 
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主要包括以下七個領域:
(一)貿易投資促進
加強雙方在貿易、投資方面的相互促進,及共同開拓國際商品、工程市場方面的合作。
(二)通關便利化
建立雙方海關信息通報制度,探討數據聯網、發展口岸電子清關的可行性,通過技術手段加強雙方對通關風險的管理,提高通關效率。
(三)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准
加強雙方在機電產品檢驗監督、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衛生檢疫監管、產品認証認可及標准化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電子商務
加強雙方在電子商務規則、標准、法規的研究和制定及企業運用、推廣、培訓等方面的合作﹔加強電子政務合作。
(五)法律法規透明度
雙方將加強合作,努力為兩地工商企業提供資訊,為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奠定基礎。
(六)中小企業合作
加強雙方中小企業的信息交流,組織雙方企業交流與考察,共同探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七)中醫藥產業合作
加強雙方在中醫藥法規建設、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導向等方面的信息共享,發揮各自優勢,共同推動中醫藥產業化和走向國際市場。
 
《安排》共有6個附件,分別是內地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安排、適用於《安排》的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証簽發程序和合作監管機制、內地與香港相互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安排》各附件的法律文本將於2004年1月1日前簽署。 
(責任編輯:劉凌)
瀏覽過此新聞的網友還閱讀了以下新聞

視頻 >

  • 海外網宣傳片海外網宣傳片
  • 衛星拍攝美國桑迪衛星拍攝美國桑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