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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計算及上市公司代扣代繳方式

股息紅利 股息紅利稅 征稅

2012年11月17日09:57    來源:海外網        字號:
摘要:從明年起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稅將差別化征收。財政部昨日發布消息稱,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那麼個稅將如何變化,上市公司如何代扣繳費呢?以例為証。
海外網綜合報道 據新京報、北京晨報消息 從明年起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稅將差別化征收。財政部昨日發布消息稱,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那麼個稅將如何變化,上市公司如何代扣繳費呢?以例為証。
 
小劉於2013年5月24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該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4元,股權登記日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先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時小劉應繳稅1000元×20%=200元。
如果小劉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小劉應補繳稅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
如果小劉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間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超過1個月但在1年以內(含1年)。小劉應補繳稅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解釋: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並代扣稅款。
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証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証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証券登記結算公司,証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特別提醒
持股期限差一天所得稅率差一倍
 
值得注意的是,從明年1月1日起,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日期,將直接影響到投資者在分紅中繳納稅負的多少,哪怕持股期限僅差一天,但在分紅中繳納的稅率可能會相差一倍。
例如,投資者小李於2013年1月8日買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在2013年2月8日賣出,小李持有該股票的期限是整整1個月,但分紅時要按20%的稅率征收,而不是按照“一個月以上”的10%。因為此次股息紅利稅差額征收的持股期限,是指從投資者取得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按照這一持股期限規定,如果小李於2014年1月8日賣出股票,持有該股票期限為“1年”,需繳納的稅率為10%﹔但如果其於2014年1月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屬於“1年以上”,需繳納稅率為5%。
此外,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証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例如,投資者小張於2012年5月15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買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買入5000股,共持有該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小張賣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視為依次賣出2012年5月15日買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買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買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年,稅率為5%﹔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但不足1年,稅率為10%,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稅負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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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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