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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艾滋病患就醫難 凸顯職業立法缺位 

2012年11月24日09:15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摘要:要想改變患者遭受醫療歧視的窘境,一方面要積極倡導高尚的醫護人員職業操守﹔另一方面,權威部門更要從立法角度對職業暴露、職業病、社會保障等方面做文章,強化醫護人員預防艾滋病的防護措施,提供專門培訓,最大限度減少職業暴露風險

 

因術前被查出攜帶艾滋病病毒,天津25歲的肺癌患者小峰(化名)在求醫時屢次遭拒。在轉入第三所醫院時,小峰私改病歷隱瞞病情,最終手術順利進行。11月20日,小峰已出院回家調養(11月21日央視)。

一方面是醫院漠視艾滋病患者平等就醫的權利看起來不太公平﹔另一方面是篡改病歷的患者沒有如實告知,給醫護人員帶來風險顯得不太“仗義”。的確,這起事件中無論是拒絕治療的醫院還是小峰本人都應各打五十大板,誰都有錯,但事件的背后凸顯了艾滋病患者的就醫權利和醫護人員職業風險相互沖突的尷尬局面。

其實,國務院早在2006年初頒布的《艾滋病防治條例》第41條就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但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執行起來是另一回事。無論在大中小城市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樣的就醫歧視,不說像小峰這樣涉及癌症的高難度手術,就連一些疝氣、闌尾炎、骨折復位這樣相對小的手術,一些綜合醫院往往也踢皮球般地將其踢到“定點醫院”。重症傳染病人遭受醫療歧視的原因大家都明白,擔心因手術過程中的銳器傷帶來感染風險。這在醫務界有個專有名詞——職業暴露。

為何眾多法律法規均對艾滋病患者的醫療權有所規定,但在這些醫院面前卻成了一紙空文?這其中的原因當然包括傳統的針對艾滋病患者的恐懼心理還在蔓延、醫療衛生設備設施還不夠完善、精通艾滋病醫療防治的基層艾滋病醫生有所欠缺等復雜的原因。但如果單從法律角度看,權利沖突的背后還存在著權益保障不均的困境。這是因為我國目前尚未有專門針對因職業暴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醫護人員進行相關補償、賠償的法律規定,而醫院內部對職業暴露的培訓、預防、防護、報告監督體制還不完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去年剛實施,在認定工傷方面,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未能考慮其中﹔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中也未將血源性的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歸入其內。

現階段同艾滋病職業暴露相關的法規大多是衛生部發布的指導意見和工作原則,不僅法規層級低,而且專業性、指導性突出,保障性有所欠缺。法律沒有解決醫院和醫療人員的后顧之憂,像小峰一樣的患者權益被漠視就顯得有那麼一點“理所應當”。

筆者認為,要想改變像小峰一樣的患者遭受就醫歧視的窘境,一方面要積極倡導高尚的醫護人員職業操守,讓像桂希恩醫生一樣的“陽光醫生”越來越多地駐守在我國的各類醫院中﹔另一方面,權威部門更要從立法角度對職業暴露、職業病、社會保障等方面做文章,強化醫護人員預防艾滋病的防護措施,提供專門培訓,最大限度減少職業暴露風險。

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即將到來,理應倡導對艾滋病患者的關愛,全社會同醫院一起形成合力拒絕醫療歧視、保障患者合法權益也是其題中之義。在關愛患者的同時,也應關注醫護人員的權利,正如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看到新聞報道后十分關心,立即專門給衛生部主要負責同志打電話中所說的,“既要保障艾滋病病人接受醫療救治的權利,不得歧視,又要保障接觸救治艾滋病病人的醫務人員自身安全。”

完善和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才能解決好艾滋病患者的就醫權利和醫護人員職業風險相互沖突的尷尬,讓患者不害怕、醫者無顧慮,共同托起醫患關系和諧的美好願景。許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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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鳴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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