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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陽囚禁6名性奴案主犯一審被判死刑

2012年11月30日13:46    來源:新華網        字號:
摘要: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浩故意殺人、強奸、組織賣淫、非法拘禁,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進行一審宣判:主犯李浩被判處死刑,其他從犯分別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和緩刑。

圖為通往地下室的甬道。截屏圖

新華網鄭州11月30日電(記者 李麗靜)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浩故意殺人、強奸、組織賣淫、非法拘禁,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進行一審宣判:主犯李浩被判處死刑,其他從犯分別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和緩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為控制婦女進行淫穢視頻表演賺錢,在其購買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將6名婦女騙來囚禁於地洞內。期間,李浩多次強行與6人發生性關系。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脅迫段某某並直接參與殺害一名被囚禁婦女。2011年3、4月份,李浩開始組織被其控制的婦女在地下室通過網絡進行淫穢視頻表演。2011年6、7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張某某殺害另一名被囚禁婦女。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組織被其控制的多名婦女賣淫。案發后,被告人李媛在明知其兄李浩已經涉嫌犯罪的情況下,仍資助李浩1000余元逃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在李浩的脅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參與殺害兩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張某某參與殺害一名被害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因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脅的情況下被脅迫參加犯罪,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緩刑。被告人李媛犯窩藏罪,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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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馮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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