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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公布【2】

2013年02月07日08:05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字號:
摘要: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制定、國務院2月3日批轉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2月6日公布。該意見旨在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進“十二五”規劃實施,完善收入分配結構和制度,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規范收入分配秩序。

  專家解讀

  完善初次分配機制  調動各種要素積極性

  范劍平 國家信息中心首席經濟師

  我國初次分配的體制機制仍有許多不完善之處,突出表現為勞動者報酬在初次分配中佔比過低,就業機會公平仍有諸多不足之處,行業之間、企業內部收入差距較大,還存在勞務派遣引起的同工不同酬現象,有些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無償或低價佔有和使用公共資源而“一夜暴富”。初次分配領域進一步深化改革任重道遠。

  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實踐都証明,初次分配是一個國家收入分配的重要基礎。經合組織國家的基尼系數在再分配前主要分布在0.4-0.5之間,再分配調節后主要分布在0.2-0.35之間,這說明發達國家的再分配機制比較有效。但發展中國家基尼系數在再分配前主要分布在0.4-0.6之間,經再分配調節后變化不大,這說明發展中國家的再分配調節能力較弱。根據國際經驗,在我們這樣一個13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如果初次分配差距過大,指望再分配來調節相當困難。因此,完善初次分配機制,在收入分配改革中應該得到高度重視,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

  強化再分配機制  加強收入分配調節

  賈 康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

  在收入分配中,總體而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需要兼顧公平和效率,但客觀地看,初次分配發生在千千萬萬分散的市場主體的分配行為層面,需要在培育和建設、健全市場的基礎上,較為充分地尊重市場機制的作用和市場主體的自主權,而再分配是發生於初次分配之后,主要由政府作為調節主體依據法律和政策來貫徹實施具體的第二輪調節,其主要手段為稅收、社會保障和轉移支付方面的制度安排與運行機制。這一點從政府責任角度客觀地決定著政府作用的主要領域,以及合理而充分發揮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作用的必要性。

  既然政府於再分配領域的盡責是一種“天經地義”,就亟須進一步討論當前和今后我國政府對此盡責的具體形式、要領和配套事項。《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我們應當據此不失時機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優化收入分配狀況,造福於全體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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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馮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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