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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L-1跨國公司雇員非移民簽証

2013年03月20日15:46            字號:

跨國公司雇員非移民簽証已經成為非常重要的一類非移民簽証。該簽証允許在國外經營的公司把他們某些員工臨時調派來美國。 如同H-1B簽証申請人一樣,L簽証的申請人也不需要放棄國外的永久居留權。但不像H-1B簽証,L簽証目前沒有每年的名額限制。

L簽証適用於那些尋求進入美國為其國外雇主在美國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機構、合資公司等工作的外國人。L簽証的受益人在簽証申請提出前的三年內,必須至少有一年為美國申請人在國外的總,分公司,分支機構等全職工作過至少一年。受益人必須是尋求在美臨時工作,出任管理方面的職務或提供專業技術服務。

L-1A 經理或管理人員:申請L-1A 經理或管理人員簽証,必須証明簽証申請人有較高級別的決策權並且有較廣泛的責任范疇。經理或管理人員應負責計劃、組織、指導、控制一個組織的各主要職能,並指導雇員完成組織的經營目標。該類職位的職責必須具有經理或管理職務的基本特性,也就是經理或管理人員的工作時間應主要集中於政策制定或運營管理方面。 一個經理或管理人員可以僅負責組織的一個職能部門。一般來講,如果一個人在一個組織中,負責一個職能方向,但並沒有下屬的人員,可能更適合作為有專業技能的雇員申請。

如果是小型或中型的企業來申請一個經理或管理的職位,也可以獲得L-1A簽証。然而,職務名稱或在該企業擁有股份本身,並不表示該職務就是合格的經理或管理者職位。即使公司僅有一名雇員,這個人也可以獲得L-1A簽証,隻要他或她履行的職責是通過指導其他人員來計劃,組織,指導和控制一個組織的各個職能方向。

L-1B特殊技能:L-1B簽証是簽發給有特殊技能的人,而非一般的技工。L-1B簽証的申請人必須擁有和相關領域的雇員不同的或更高的專業知識或技能,且此種知識是通過在申請人的組織中長期工作取得的。一個擁有特殊技能的人必須就他服務的組織的專業領域有相當高程度的專長,且此種專長是在美國勞工市場找不到的。L-1B簽証申請人需証明,其擁有特殊的知識可以幫助雇主在市場中競爭﹔或擁有獨特的專長可以幫助雇主了解國外的運營環境﹔或在國外已經是關鍵職員,被公司分派擔當公司產品開發,市場競爭,金融運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並且擁有那些隻有通過長期在同一雇主處工作才可以積累的知識和技能。

“L-1”新公司職位:法律並沒有要求L簽証的受益人是來美國為一個已經存在的公司的工作的。隻要簽証申請人符合其他條件,他們可以來美國建立一個新的公司或受雇於一個新的公司。盡管新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會比通常情況,更多的介入公司每日的運營活動是可以預見的,這些高級經理人必須有權利和計劃雇佣職員,並且對公司的目標,組織結構有廣泛的決定權。新公司申請調派高級經理人必須証明,在申請批准后的一年內,新公司的運營足以支持一個高級經理人的職位。

就合資格的新公司高級經理人的申請,批准的期間不會超過一年。一年以后,申請人必須証明公司已經進入規則,系統和持續性的運營狀態,需要受益人停留超過一年, 並且受益人原則上是在從事高級主管工作。

申請及簽証程序:一個雇主如要為夠資格的雇員申請跨國公司雇員的L-1身份,必須先向移民局提交非移民簽証申請,申請批准后,受益人可以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証。(特別的“空白申請”程序是方便那些大的跨國公司。可以適用的公司要在美國經營滿一年,並符合其他法律規定的條件包括最近獲的L-1簽証數量,銷售額,美國雇員的人數等。)

停留期限/申請有效期:因特殊技能受雇的L-1持有人可以在此身份下居留不超過5年,持L-1的高級經理人可以在此身份下居留不超過7年。這些限制不使用於持L-1簽証在美季節性工作或每年在美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180天的人。就L-1的申請,除了包含新辦公室的申請,一般申請的批准有效期不超過3年,可以申請延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家庭成員:L-1簽証持有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用L-2簽証陪同L-1簽証持有人來美國。經移民局批准,L-1簽証持有人的配偶可以在美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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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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