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注冊|收藏首頁|簡體|繁體
首頁評論時政台灣華人國際財經娛樂文史圖片社區視頻專題創投吉林南粵商城創新中原招商縣域環保創投成渝移民書畫IP電視華商滾動
海外網>>要聞

中國3天16架次航班遇“詐彈” 頻密程度前所未有【3】

2013年05月19日09:50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摘要:警方重申,惡意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警方對此類犯罪行為將依法從嚴懲處,確保社會治安秩序正常,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症結

  犯罪成本低懲罰輕

張起淮介紹,目前我國對於虛假信息威脅航空器的案件,均以《刑法》第291條第2款進行處罰: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沒有明確的條款列明,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性威脅等恐怖信息的侵害目標是什麼。“那麼廣場、輪船等公共場合均適用該條款,但是在天上運行的航空器受到的危害要明顯大於前者”。

目前我國已有的威脅航空器安全的判決案例中,最高的判刑隻有4年,所處的罰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這種犯罪行為本身不具備任何技術含量,犯罪成本很低。目前的處罰對罪犯的懲戒其實非常小”。多數案例中,行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處罰。

而在國際上,均對此類行為予以嚴懲。美國紐約州對於此類行為可處以20年及以上監禁,罰金也是20萬美元起,“目前國際上,判決的案例最高刑期是十幾年”。

   法規落后亟待完善

目前我國的《民航法》是1996年起實施的。近20年來,雖然有法律界人士組織提議修訂,但是一直都沒有列入人大的修正程序中。而這20年是我國民航事業快速發展的階段,同時威脅恐嚇航班案例漸多。現行的《民航法》對於虛假信息威脅航空器並沒有細致的條款和解釋,這也造成了司法機關在處罰、判決類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據的困境。

在《民航法》沒有相關條例的情況下,張起淮認為,《刑法》應考慮增加“以威脅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這一罪名,或者出台對第291條第2款的司法解釋,明確並加大對威脅航空器安全的虛假信息案例的處罰。

  受損各方自認倒霉

張起淮說,在“詐彈”威脅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航空公司、機場完全可以對行為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責任,“通過合理的計算,得出經濟損失的數目,依法向行為人提出賠償”。而因此耽誤行程的乘客,也可以計算出自己的經濟損失,向行為人提出合理的賠償要求。

在司法實踐中,因為“詐彈”受到經濟損失的航空公司、機場、乘客,鮮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航空公司、機場一般都“自認倒霉”。(記者梁超)

分享到:

(責編:吳楊)

相關新聞 >

視頻 >

  • 女毒販讓嬰兒吸毒女毒販讓嬰兒吸毒
  • 女生學校裡遭群打女生學校裡遭群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