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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兩高”網絡誹謗司法解釋

【海外版】懲謠,不傷言論自由

2013年09月27日08:21|來源:海外網-人民日報海外版|字號:

摘要:如何看待司法解釋的出台?解釋的出台是否會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是否恰當?解釋的執行效果會怎樣?專家學者在接受採訪時明確表示,打擊利用網絡進行誹謗的犯罪行為,對公民行使網絡監督權,不僅不會影響,反而是一種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月9日發布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何看待司法解釋的出台?解釋的出台是否會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是否恰當?解釋的執行效果會怎樣?專家學者在接受採訪時明確表示,打擊利用網絡進行誹謗的犯罪行為,對公民行使網絡監督權,不僅不會影響,反而是一種保護。

  不是壓制 而是保護

  全國律協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陳際紅說,互聯網上謠言滿天飛、電信詐騙、惡意攻擊等嚴重干擾了百姓生活。出台司法解釋,厘清法與非法的界限,依法懲治網絡犯罪,有利於塑造理性、平和、有秩序的網絡環境。

  很多網友擔心新出台司法解釋是否會成為壓制公民言論自由的工具?

  對於這種擔心,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周賽軍認為,這是“一種很嚴重的誤讀”。“解釋對公民的話語權是一種保護,不應被視為一種管制的工具”,在他看來,司法解釋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統一了辦案標准,是一種辦案的工具而不是管制的工具。因此在遏制網絡社會犯罪的同時,不會傷害言論自由和保障人權。

  “司法解釋的出台是為了滿足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新要求。”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許蘭亭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犯罪形勢難免會有新變化、新特點,執法辦案也會有新情況、新問題。為此,法律就總是需要不斷地進行修改與解釋。

  量刑標准 如何產生

  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為何要制定這樣的量化標准?來源是什麼?

  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張金龍說,法律需要作出這種量化的界定。如不滿18周歲不適用死刑、貪污1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等。沒有標准法律就無法執行。

  最高法院的審判員杜曦明介紹說,司法解釋出台前,兩高進行了一年多的調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對具體數量征集了相關部門意見,並進行了慎重研究和專業論証。此外,也參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兩高出台司法解釋為淫穢電子信息“定刑”,就明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000次以上的”,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打擊的是信息的捏造者、發布者,而不是轉發者。”杜曦明說。

  正確解釋 嚴格執法

  司法解釋已出台半月有余,如何更好地執行和落實?“一個好的制度,執法最為關鍵,這一解釋對基層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是一個考驗。”周賽軍說。

  岳運生律師直言,“在未來,我們應該高度警惕和防止一種情況的出現,即一些基層執法部門片面解讀司法解釋,甚至把司法解釋當作打擊報復、謀取私利的工具,這就會導致‘歪嘴和尚念壞了好經’的出現,嚴重影響司法解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對於目前執行中出現的個別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助理審判員劉靜坤表示,最高法對此非常重視,已經對地方法院進行指導,並提出嚴格要求,將進一步統一執法標准,規范執法行為,並發布典型案例,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和規范。

  同時,相關專家也表示,網絡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司法解釋的出台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行政管理、民事追責、刑事追責等各司其職,才能更好地治理網絡,淨化網絡環境。

  周賽軍也表示,在自媒體時代,話語權的爭奪更加激烈,還需要各相關政府部門正視網絡,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准確地發聲,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地預防和遏制網絡謠言的滋生與蔓延。(本報記者 張意軒)

(責編:夏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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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懲謠,網絡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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