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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綜援需居港7年被判違法

【海外版】港終院判決掀波瀾(港澳在線)

2013年12月18日08:33|來源:海外網-人民日報海外版|字號:

  行之近10年的香港申領綜援計劃受到沖擊。

  香港終審法院17日裁定,申領綜援需在港居住滿7年的規定違法。終院是在審理一名居港未滿7年的內地新移民申領綜援被拒的司法復核上訴時,5名法官一致做出的這個裁決。

  法官認為規定有違基本法

  綜援是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簡稱綜援。港府對申領綜援者規定之一,就是要在港居住滿7年或18歲以下者。遞交申請及審查發放工作由香港社會福利署負責。

  據香港媒體報道,持單程証來港的內地62歲孔姓婦人,居港未滿7年,丈夫離世,她申領綜援被拒,因不滿當局規定申請司法復核,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被判敗訴后,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17日上午由 5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獲勝),宣布申領綜援需在港居住滿7年的要求違憲。

  法院認為,住滿7年才能申領綜援的規定違憲,因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權享受綜援計劃的社會福利待遇,雖然政府有權修改待遇,但有關修改必須受到法院在憲制層面的復核。

  港府認為對開支構成壓力

  政府一方辯稱,限制居港時間,目的為節省金錢,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可長期維持。法院認為,7年居港的限制規定,與“單程証家庭團聚政策”及“年輕化人口政策”這兩個社會政策有所抵觸。即使引入居港年期規定,所節省的金錢款額也微不足道,認為有關限制明顯沒有合理基礎。

  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表示,該判決將對政府應付綜援開支造成壓力。她說,自1997年后,政府各項開支以社會福利開支為最高,升幅達到179%。

  對於判詞指政府提出限制所節省的金錢是微不足道,葉劉淑儀表示,2001年的“庄豐源案”,終審法院當時指出,回歸43個月內,內地人在港所生的子女隻有1991人,但現時已升至約20萬人,很難評估這些開支是否微不足道。在被問到政府應如何應對此事時,葉劉淑儀說,要研究判詞后才能回應和評論,但她相信,如果開了先例,未住滿7年可領綜援,可能會引致大批未住滿7年的人申領綜援。

  學者稱法院裁決沖擊港府

  香港大學社工系講座教授周永新說,終審法院的裁決對政府會造成很大沖擊,因為除了綜援之外,所有涉及需要居港滿7年永久居民身份的服務及福利政策,都有機會需要改變,包括公屋申請資格等,相信牽連將會十分廣泛。

  身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弘毅表示,終審法院在判決中,未解釋《基本法》36條所指的“社會福利”,除綜援以外還包括什麼,如果將來有涉及其他福利政策的訴訟,法院要進一步裁決。而社區組織協會相信,裁決結果能幫助新來港單親家庭,解決生活困難。

  工聯會的立法會議員鄧家彪對此持開放態度,他認為,內地在保障居民生活方面有一定基礎和系統,到港后失去內地的福利,出現7年的“真空期”,令這些家庭陷入困境時更痛苦,現時應用更積極的角度,看待終審庭的判決。他還認為,綜援制度必須更改,希望就業方面可以幫助新移民,使他們不用申領綜援。

(責編:夏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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