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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清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 明年3月前完成

2011年11月17日10:23    来源:湖南红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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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会议。
15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会议。
  15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会议。会议透露,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一律停止执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在设定权限、实施主体、程序方面,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原则上应当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相应的清理工作。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要力争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清理工作完成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将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根据会议部署,此次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一是关于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设定权。重点是梳理分析法规中是否设定了查封、扣押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规在对法律作具体规定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规在作出具体规定时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法规是否设定了加处滞纳金、代履行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等。二是关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主要梳理、分析法规是否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设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三是关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重点梳理、分析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这次清理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关系到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法治湖南的建设。”谢勇强调,此次清理工作要明确责任分工,警惕和防止相关单位惜权护权、应清应改而不能到位的情况,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定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集思广益,提出符合实际、科学可行的清理意见,加强协调沟通,排除清理困难。(记者 刘容)
(责任编辑:张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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