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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法律不能“贪污越多越合算”

2011年12月28日11:04    来源:《长江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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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国安(江苏 职员)
 
北京平谷区黑豆峪小学校长韩宝义将房屋楼顶租给联通公司建基站瞒报租金数目,将15万元租金据为己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犯贪污罪判处韩宝义有期徒刑10年。 (12月27日《北京晨报》)
 
相比同在北京的另一件案子,我觉得韩宝义判得重了。前不久,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张志忠在担任原民航总局部门负责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近15年间,索取或收受款物472万元余元。张志忠被判刑12年。
 
两件案子比一比:韩宝义贪污15万元判10年,每年案值1.5万元;张志忠受贿472万元,判刑12年,每年案值近40万元;案值相差26倍。这就难免让人觉得,还是贪污多合算啊。如果韩宝义也能贪污400万元,最后也不过判12年,相比之下,也不算冤。而且还有另外两点好处:一是,假如贪污没被发现和查处,他就捞得多了;第二,贪污多了,案件难查。
 
问题在于,上述两个案子的判决都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区别可能在于,张志忠可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于是从轻处罚了;但韩宝义也有主动退赃的情节,“为了避免事情暴露并保住职务,他陆续退给联通公司、黑豆峪村委会共15万元”。
 
只要贪污10万元以上,就判10年以上,于是贪污十几万元的和贪污几百万的都判10年以上,这才出现了“同判不同罪”的状况。判决的刑期差不多,罪状却相差几十倍,这是不公平的,容易给公众留下司法不公的印象。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共4个指导性案例,可作为审判依据。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即在于统一审判标准,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这里约束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对贪污受贿问题上却是“同判不同案”,如何解决应予重视。
(责任编辑: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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