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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者回顾政府采购法颁布10年

政府阳光采购封杀“灰色空间”

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 局部仍存穿新鞋走老路

2012年07月06日08:42    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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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本报记者  罗  兰

嘉  宾:贾  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马海涛(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

刘  慧(中国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

十多年前,一场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结合的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在我国拉开序幕。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日前透露,政府采购法颁布1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实现重大突破,丰富了财政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了节能减排的采购政策更加完善,同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框架基本形成。10年来,我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万亿元,增长了10倍,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

当年为何要开展政府采购的建设和改革?改革中遇到什么阻力?今后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中国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刘慧。

约束政府部门乱花钱

问:当初为何要开展政府采购改革?改革的宗旨是什么?

贾康:政府采购改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支出的一项管理制度创新优化。通过确立支出使用原则和集中采购为特征的机制,有利于约束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水平。改革的目的,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强化财政约束、封杀“吃回扣”等腐败行为的滋生土壤,推进廉政建设。此外,还有利于配合政府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某些特定目标。

马海涛:我国政府采购起步晚,从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到今天,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无到有、从幼稚到相对成熟。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比起西方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的历史,还很年轻,从制度建设、规模数量、采购范围等方面来看,我国还处于政府采购发展的初级阶段。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是中国政府采购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通过法律的形式和高度,让人们知晓制度的规范和内容以及政府采购制度如何去操作。

刘慧:今年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在此法制定之前,我国没有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当时,什么是“政府采购”都需要去解释,对该概念的定义和内涵大家认识不同。所以,更确切地说,十多年来所做的不是改革,而是从无到有的建设,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次系统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改革动了利益方的“奶酪”

问:具体进行了哪些方面的改革?改革中遇到什么阻力?

刘慧:归纳十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和改革,我认为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开展:第一是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其权限;第二是明确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依据,即立法;第三是明确我国规范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第四是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这一切的核心是规范。

政府采购规范的背后是各当事方的利益重新调整,因此,改革遇到的最大阻力来自利益方。如,作为采购管理者,原有的管理权力被监督、或干脆被取消;作为供应商,原有的独占和垄断权利被分享、被竞争,奶酪被别人动了,这部分人对新的政府采购规范当然不支持,甚至反对。

贾康: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工作也出现了不少新的困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规范、效率和效益三者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一是过渡性的政府采购制度安排固有的局限性,使政府采购规范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三者之间无法达到最优平衡。二是配套改革存在脱节问题,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使政府采购的健康运行受到影响。三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政府采购过程中标准化程度不高,防扭曲功能不到位,制约和影响其成效。四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一些具体方式和技术性问题还未得到很好处理,使采购正面效应受到制约。这些问题背后最主要的阻力来源,在于既得利益方对于实质性改革的抵触和千方百计的扭曲。

政府采购逐渐向世界开放

问:改革取得了什么成果?

马海涛:十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采购规模、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信息公开、电子化采购等多个方面实现了长足发展和质的突破。一是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大。二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三是对政府采购职能的认识不断深化。四是政府采购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2007年12月,我国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目前GPA谈判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过程中。这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逐步向世界开放。

刘慧:十年来的成果可以用“一”“二”“三”来综合,“一”是制定了政府采购规范,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和操作程序;“二”是实行了公平公正、公开竞争两项原则,逐步建立了“阳光采购”;“三”是在我国23个省份以及下辖的所有市县都迅速建立起以下三个机构体系:政府采购管理体系、政府采购操作机构体系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体系。

问:今后应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贾康:首先,要正视某些局部存在的政府采购“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并加以纠正。有一些地方,看起来有集中采购的特征,但是采购过程中存在种种暗箱操作和不规范行为。其次,要透过抱怨表象,从本质上区分问题。有的问题是纯技术性的,有的主要是工作问题,可以从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操作流程、评标细则等方面来研讨改进。第三,应在法规、制度的动态优化中解决好法律衔接问题。第四,我们要积极研讨如何运用政府采购手段和其中包含的政策调节机制,来促进具有创新、节能降耗、资源集约化利用、低碳等意义的经济活动的发展,让政府采购充分发挥应有的促进作用。总之,要通过不懈努力逐步建立健全“阳光采购”的体系。

刘慧:今后改革还有更艰巨的任务。我认为关键有四个问题要解决。第一点是政府采购规则的细化,以及根据实践的迅速发展完善规则的问题。例如协议供货、规范程序、如何竞争等等。第二点是政府采购“关键词”的定义需要尽快解决,比如,采购国货、保护中小企业,绿色采购等等,这些概念的内涵不清晰,相关法律规章在实践中就无法操作。第三是政府采购标准化。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也需要标准,没有标准,就没有所谓精细化管理。第四是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培养问题。目前全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大部分是师傅带徒弟或者摸着石头过河出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2年07月06日   第 02 版)

(责编:张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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