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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商标 (晓鲁律师信箱)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商标权纠纷案件解读

屈炜 

2012年07月14日14:13    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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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  蒋跃新作

日前,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的美国苹果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件,经二审法院广东高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苹果公司支付深圳唯冠6000万美元而获得商标权。案件虽已终结,但这起中国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商标争议案件,留给社会深刻的思考,特别是对企业如何实施其品牌战略有着极大的借鉴和教育意义。

笔者仅结合该案件中被媒体报道的争议焦点问题,解读中国有关商标法律的一些基本规定,以期帮助读者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转让及保护等制度有所了解。

【案情回放】

据媒体报道,2000年,香港上市公司唯冠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申请了两个“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于2001年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后深圳唯冠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前后,苹果公司策划相关产品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当时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申请,但在英国败诉。

2009年12月,在英国设立的IP(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d)公司于台湾与台湾唯冠签署IPAD商标整体转让协议,协议对价3.5万英镑。2010年4月3日,苹果公司iPad平板电脑产品在美国上市,4月7日,苹果公司与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10英镑价格“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

2010年下半年,苹果公司联合IP公司在深圳中院起诉深圳唯冠,请求法院确认两IPAD商标专用权归苹果公司所有。

(责编:张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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