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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规规章今起施行 严控三公经费规模比例【2】

2012年10月01日09: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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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5章。根据《条例》,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条例》指出,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们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可行使的职权:包括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此外《条例》还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制售假劣药企业将入“黑名单”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今日起施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规定》提出,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如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纳入“黑名单”,并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规定》明确了七种须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欺骗、行贿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行为。

(责编: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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