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首页|

 

 

一批法规规章今起施行 严控三公经费规模比例

2012年10月01日09: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 打印
  • 网摘
  • 纠错
  • 商城
  • 分享到QQ空间
  • 分享
  • 推荐
  • 字号

政府部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比例、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制售假药企业纳入“黑名单”……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等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今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比例

今日起实施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首个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条例》共6章35条,内容包括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制定的目的是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均适用这一条例。

针对经费管理,《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条例》特别强调,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条例》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同时,《条例》规定,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冯慧)

  • 打印
  • 网摘
  • 纠错
  • 商城
  • 分享
  • 推荐
  • 字号
浏览过此新闻的网友还阅读了以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