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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11条新政策鼓励科技人才创业

2012年11月01日15:01    来源:海外网        字号:
海外网讯(李旭昊 张川)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性试点城市建设和加速科技经济结合的要求,突出依靠科技政策的创新,进一步激发各类科技人员及在校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尽快将省会高校科研机构众多、科教人才实力雄厚的优势,转化为济南市的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济南市人民政府联合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人社厅与今天上午在济南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济南科技11条”进行解读发布。
 
“济南科技十一条”汇集了政府多方面的资源,是一套综合性鼓励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一是鼓励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济南科技十一条”规定,对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创业企业,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至少6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省、市科技计划对此类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驻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授权发明专利及通过成果转化对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二是降低科技人才创业门槛。“济南科技十一条”规定,通过提高企业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最高70%)、实施股权激励,以及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鼓励驻济高校学生进园区创业等措施,降低科技创业门槛,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大学生创新创业。三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济南科技十一条”规定,对新创业的科技创业企业,3年内由市科技局在安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时,视其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予以扶持;其中,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新产品的,3年内由财政将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等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通过扶持资金方式拨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研发。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计划、引进海内外各类创业人才计划,优先支持到园区内设立的科技创业企业。鼓励社会资金、财政资金支持到园区内设立的科技创业企业发展。四是积极构建创新创业平台。“济南科技十一条”规定,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向园区内科技创业企业全部开放,优惠使用。新建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做大做强创新平台,为创业企业搞好综合服务,降低科研成本,加速企业发展。 
 
据悉,未来5年内,驻济南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科技企业,注册登记允许“零首付”,驻济高校全日制学生创办科技创业企业,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该政策在济南试点后,山东省还将出台类似的“鼓励科技创新创业16条”。
(责任编辑:房思彤、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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