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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正式發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2】

2011年12月18日10:50    來源:民政部網站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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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公開內容

  第十條 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信息公開主體基本信息、募捐活動信息、接受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接受捐贈機構財務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動態信息等。具體公開信息的內容,可根據信息公開的原則和具體目標確定。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主體基本信息,包括:機構基本情況(機構名稱、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范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等)、年檢情況、評估結果、處理投訴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二條 募捐活動信息,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地域、活動起止時間、捐贈人權利義務、募集款物計劃及活動目標、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計劃、募捐活動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動的方式(義演、義賣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數額、募捐工作成本及開支情況等。

  第十三條 接受捐贈信息,包括:接受捐贈款物時間、捐贈來源、接受捐贈款物性質(定向捐贈或非定向捐贈)、接受捐贈款物內容(捐贈類型、捐贈數額),以及是否開具捐贈收據等。

  第十四條 捐贈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對象、受益地區、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時間和數額、捐贈活動和項目成本、捐助效果(圖片、數字、文字說明)等。在捐贈款物使用過程中計劃有調整的,要及時公布調整后的計劃。

  第十五條 接受捐贈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第十六條 日常動態信息,包括參與公益投資情況、內部招投標和物資採購情況、主要工作人員變動情況、項目動態情況等。

  第四章 信息公開時限及方式

  第十七條 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信息公開主體收到捐贈后的15個工作日內公開捐贈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收到捐贈后的72小時內公開捐贈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和要求公開。對於銀行匯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應當在結賬后及時核對和公開,不能滿足上述公開時限的應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採取動態方式及時公開,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后一個月內向社會公開,並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公開后續信息。項目運行周期大於半年的,信息公開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以使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捐贈款物使用進展信息。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后進行全面公開。

  第十九條 信息公開主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次年1月1日起5個月內(即5月31日前)對外公開,或按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公開。

  第二十條 信息公開可採取多種方式實施,包括:機構出版物(如年報、通訊等)及其官方網站、大眾媒體(電視、報紙、電台、雜志等)、現場公開(如公開周、新聞發布會等)、定期郵寄或電子郵件、公益慈善項目報告、專項基金的年度報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條件的信息公開主體應盡可能使用門戶網站、建立官方網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開的效果。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信息公開方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按照捐贈人、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公益慈善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等部門的要求,信息公開主體應如實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專門信息或專項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社會捐助行政管理機關鼓勵信息公開主體依據本指引做好信息公開工作,並在工作評價和表彰獎勵等工作中,將信息公開主體的信息公開狀況作為重要指標。

(責編:張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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