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10月份,歐盟法院作出一項重要裁決,要求航空公司在航班晚點3小時以上時,必須向乘客提供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不能用簡單的食品或是代金券蒙混過關。 |
今年10月份,歐盟法院作出一項重要裁決,要求航空公司在航班晚點3小時以上時,必須向乘客提供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不能用簡單的食品或是代金券蒙混過關。這一法律決定,實際上給歐盟及其附近的航空旅行游客吃了定心丸,也給國際上其他國家的航空業提供了可以參照的賠償范例。
歐盟最先導
晚3小時以上
最高賠600歐元
一直以來,歐盟對航班晚點的規定是:如果飛機比預定時間晚到了3個小時以上,即使已到達目的地,依然可以要求最高達600歐元(約合人民幣4705元)的補償。對於旅客的賠償方式,採取了三個階梯,也就是按照飛行裡程長短,少於等於1500公裡的,賠償250歐元﹔在1500至3500公裡之間的,賠償400歐元﹔3500公裡以上的,賠償600歐元。
此外,如果航班晚點超過2小時以上、且航線在1500公裡之內,航空公司要承擔餐食飲料、旅店住宿和往返旅店的費用。
不賠就罰5000英鎊
三種情況豁免
如果在手續齊全,且監管機構判定航空公司賠款的情況下,航空公司仍不賠款,則會被歐盟民航管理局處5000英鎊的罰款。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有三種“特殊狀況”是可以豁免補償金的。所謂“特殊狀況”,包括極端的天氣、安全控制風險以及員工罷工。在冬天的歐洲,因為暴風雪之類的惡劣天氣而臨時取消航班是很正常的事情,而罷工也並不少見,遇上就隻能自認倒霉。
不能隻拿免費餐券
打發乘客了
一位曾經經歷過嚴重飛機晚點事故,並親自參加訴訟和協助歐盟法庭調研的乘客表示,以前想要獲得賠償,比登天還難。航空公司不顧乘客的損失,有時候隻用一張免費餐券和一些飲料就把他們打發了。而且顧客們也沒有意識到,他們有權利得到更高的補償。
歐洲消費者組合局主任莫尼克·戈昂斯則冷靜地說:“在這個痼疾上,我們需要更徹底的治療和手術,想僅憑一道法規和一夜時間就全面改善是不可能的。主要的挑戰在於,我們必須糾正現在已有的錯誤行規和做法。航空業有必要進行內部整頓和改變他們對法律日益淡薄的經營觀念。”她還說,法庭應該對航空公司無法控制的晚點因素,作更深一步的詳細分類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