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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頻繁“攔飛機”困局為何成“死結”? 

2012年11月07日10:56    來源:新華網        字號:
摘要:今年4月以來,全國各地多次發生多名乘客因航班延誤、不滿航空公司解決方案而沖上機場跑道“維權”事件,將自己和他人置於危險之下。

    新華網重慶8月8日專電(記者趙宇飛、韓振)今年4月以來,全國各地多次發生多名乘客因航班延誤、不滿航空公司解決方案而沖上機場跑道“維權”事件,將自己和他人置於危險之下。一些專家認為,乘客的過激維權行為固然違反相關法律,但也折射出消費者的合法維權困境。

    8月6日8時10分左右,西部航空從昆明飛往重慶的PN6106次航班因雷雨天氣延誤,30余名滯留機場的重慶乘客在等待一夜未果后,沖開機場工作人員的阻攔,走上機場滑行跑道,在跑道上或坐或站,向機場和航空公司“討說法”。直到6日10時,有關工作人員向乘客們承諾補班飛機很快抵達昆明機場,並給予每名乘客500元的經濟補償,他們才回到候機樓。

    值得注意的是,昆明機場上演的這一幕並非個例。今年4月11日,在上海浦東機場,也是因為雷雨天氣航班延誤,因在賠償方面與航空公司存在分歧,部分乘客情緒激動,20余名未登機乘客擺脫現場安檢人員勸阻,沖上機場跑道並攔停一架國際航班。4月13日,在廣州白雲機場,因航班延誤,部分旅客在登記過程中,因情緒激動,不顧工作人員勸阻一度沖出登機口,進入停機坪,在機場工作人員的多方勸解下,旅客才回到了登機口,避免了事態進一步擴大。

    據重慶機場一位工作人員介紹,乘客通過“攔飛機”方式維權,既是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也是對其他乘客生命的漠視。乘客進入跑道很容易被飛機高速運轉的發動機吸入,造成機毀人亡的慘重后果。

    正因為如此,我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16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乘客擅闖機場跑道,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刑法》第291條也規定,聚眾擾亂民用航空站等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王安白指出,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但也約束公民的維權方式。用不正當的方式維權,即使取得了正當的結果,也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這就是法律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問題。

    據記者調查,昆明機場“攔飛機”的大多數乘客都知道自己的行為涉嫌違法,也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的危險后果。但什麼原因使他們鋌而走險,不惜以身“攔飛機”?

    王安白稱,此類事件暴露出乘客“維權難”的現狀,機場不屬於完全競爭性行業,賣方市場下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很難得到有效保障。航班延誤時,航空公司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對消費者利益保護不夠,從而造成消費者滿腹怨言,在缺少表達合理訴求渠道的情況下,消費者不得不通過極端行為達到維權目的。

    事實上,乘客們確實通過過激方式達到了維權目的。但王安白表示,類似事件的頻繁發生可能引發盲目效仿,應當予以堅決杜絕。一是加強執法力度,依法嚴懲類似過激行為,讓消費者樹立合法維權意識﹔二是機場和航空公司提高服務質量,避免出現信息通報滯后、應急服務質量差等情況,讓乘客的訴求在正規渠道得以妥善解決﹔三是相關部門要加大消費者維權保障力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落到實處。

 

(責任編輯: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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