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涛
5月26日凌晨,一辆红色跑车和一辆宝马在深圳滨河大道玩飙车,造成一辆的士车内3人死亡。据交警初步调查,红色跑车司机侯某超速醉驾。(5月27日《南方日报》)
又是一起惨烈的飙车肇事案,比起当年发生在杭州的飙车案,这起的惨烈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去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定了“危险驾驶罪”,绝大多数人都将它仅仅理解为“醉驾入刑”。但事实上,“危险驾驶罪”也包括飙车行为,然而一年来,因为飙车行为而治罪的寥寥无几。这也许是因为执法者主观上更痛恨醉驾行为,也许在于飙车比醉驾更难查处,而忽视了飙车行为。不管如何,有意无意地放纵,演变为惨烈的现实。
再有一个问题是,飙车造成再惨烈的交通事故,也与普通交通事故一样,最高只能判处7年的有期徒刑,这恐怕也是对飙车打击不力的另一体现。180码在非高速路上行驶,会造成什么样的危险,难以让人想象。但是,却通常以交通肇事罪治罪。为什么不可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呢?是不是该重新考虑?
最后,跑车司机侯某是在逃逸7小时后又到交警部门自首的,这时要检测其醉驾恐怕比较难了。这种利用逃逸逃避醉酒检测的方式已经让“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大大减弱,许多醉驾行为因此受不到法律的制裁。面对这些新情况,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也应高度注意,适时出台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