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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潜规则”:多赚归银行 亏损买者扛【2】

2012年08月07日16: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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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银行把很多不同质的资产放入同一个资金池内,造成各笔理财资金风险、期限、收益无法匹配。例如,前文所述理财产品,投资对象包括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银行承兑汇票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但这些资产的信用等级明显不同,收益也相差很大。  
 
其次,银行甚至将不同的资产池转移、合并。有些银行甚至把不良资产打包进资金池,用理财资金的部分投资收益来弥补信贷资产的亏损。
 
“差价”超额收益
 
实际上,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取得的收益恐怕远不止合同规定的0.13%的销售手续费和资产托管费。仅以去年畅销的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为例,银行将此类信托产品拆分、卖给投资者时,给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托产品给予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这当中的“差价”往往就成了银行的“理财手续费”收入。此外,银行还要从信托公司处获得信托资金托管费、优先级产品销售手续费等。而一旦出现问题,市场主要的风险则落在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身上。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邢成表示,从银行自身对此的定位来说,银行和投资者之间不是信托关系,因为银行始终认为理财产品是一种委托关系,“但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
 
邢成同时指出,在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主体多元、法律依据多元的“乱象”之下,银行将超出约定收益的部分收归银行,投资者只能无可奈何。因为银行依据的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这个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对此有限制性规定。而同样的做法如果放在信托理财中,就是严重违规。
 
“从学术探讨中可以认为,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实质上是信托关系。因此,理财收益中除了银行应得的管理费之外,都应该归投资者所有。”邢成说,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这些问题已经考虑到,并且巧妙地规避了,例如已经在合同中做了约定,投资者在这方面的确比较被动。
 
王祚君认为,银行的做法实际上有悖《信托法》的精神。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从法律上讲,是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关系。我国《信托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即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银行)作出说明。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银行)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但王祚君也承认,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并不健全。我国首先出现的资产管理业务,是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无论基金挣多少,只能收取基金管理费,这表明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其实是金融经纪业务。但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没有具体规定。
 
信托公司收获也颇丰
 
同样通过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除了银行还有信托公司。
 
在与银行合作发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托公司这两年的收入也颇为丰厚。某信托公司的人士反映,尤其是去年,开发商为解决资金问题而大量发行的房地产信托,其融资成本有的高达20%以上。但信托公司出售给投资者时,最高收益只在12%左右。通过银行销售的、给投资者的固定收益更是只有5%左右。这当中的巨额差价成了信托公司和银行的收益。
 
根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的统计数据,2012年6月,房地产信托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为10.04%。而房地产信托收益率在2011年9月创出10.76%的新高,此后半年多时间,房地产信托收益率处于高位盘整的状态。今年以来,全部集合信托的平均收益率已经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降,房地产信托和其他信托的收益率出现分化,说明在货币政策放松,资金成本降低,收益率曲线下行的大环境下,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依然维持在高位。
 
7月25日,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12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信托资产余额继续增加至5.5万亿元。今年上半年,信托业依然是最景气的金融子行业。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2011年银信理财产品修正后的发行规模达到25411.44亿元。今年上半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修正后的发行规模已达4292.25亿元。□记者 高改芳 上海报道
 
(责任编辑:张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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