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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交通系统多名分局局长因“群蛀”受审【2】

2012年10月17日09:52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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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运公司合作分利润

黄平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与运输公司“合作经营”的方式非法敛财。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年初,黄平任常平交通分局局长期间,与东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商量合作经营“常平至深圳皇岗口岸站(福田汽车站)”直达班车专线的客运线路。双方约定,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黄平负责办理常平镇运管、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黄平占该线路的四分之一股份,该公司占该线路的四分之三股份。每一股份应出资额为85万余元,但黄平只出资27万元用于支付一块线路牌,另用于购买一辆客车的58万余元由该公司代为出资,却按全额出资分红。其间,黄平并没有参与上述客运线路的管理、经营。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8月至2011年11月,黄平获取上述客运线路“利润”共计298万余元,其中204万余元为受贿款。

2008年年中,黄平与被告人钟某经商量后,决定合作开办东莞市索思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平以陈炳林名义与钟某各占公司50%股份。2008年9月,钟某全额出资注册了索思公司,由钟某负责索思公司的经营。此后,黄平利用担任虎门交通分局局长的便利,使该公司在取得船舶数据资料(虎门交通分局登记)、在代办的“道路经营许可证”(虎门交通分局审批)和在获得“虎门镇内公交车营运情况”调查业务(虎门交通分局委托)上提供帮助。2009年中秋前和2010年年初,钟某以盈利分红名义分别给予黄平共计8万元现金。

此外,黄平还涉嫌收受了某汽客运站贿赂3万元,并与陈某航私分国有资产41.2万元。

庭审辩称204万是投资所得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黄平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韩某、陈某、邓某、尹某、王某、黄某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钟某的刑事责任。

在今天的庭审中,黄平等9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多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只是黄平对检察机关认定他与运输公司商量合作经营“常平至深圳皇岗口岸站(福田汽车站)”直达班车专线的客运线路所得的204万元受贿款提出了异议。

黄平在庭上说:“这204万不能作为我的受贿所得,因为我和这个公司是合作经营,我在里面是有实际投资的。所以,这笔款项应该是我的投资所得,而不能认定为受贿款。”

另外,案发前担任谢岗交通分局副局长的黄某在庭上表示:“我拿到出纳给我的钱时,曾问过‘发的是什么钱’,但出纳告诉我说‘老板(指黄平)让我给你的,你就别管那么多了’。所以,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的钱,不能认定我是蓄意贪污。”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王昕、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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