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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三稿變化明顯 增加權利內容

2012年10月31日11:24    來源:《光明日報》        字號:
摘要:相比前兩稿,第三稿採納了不同利益主體形成的基本共識,吸收了理論有依據、實踐有需要的意見和建議。

記者從昨天(10月30日)在京召開的《著作權法》修訂工作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獲悉,經過兩次向社會各界以及專家學者公開征求意見,並對具體意見和建議認真梳理、反復論証后,《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三稿形成。

權利內容普遍增加 授權機制有重大調整

相比前兩稿,第三稿採納了不同利益主體形成的基本共識,吸收了理論有依據、實踐有需要的意見和建議,呈現四個特點。

——體例結構明顯變化。在邏輯上章節設置遵循了先“權利內容”后“限制”、“行使”的順序,將現行法“相關權”章節排列順序提到了“權利限制”、“權利行使”等章節之前﹔在結構上將“權利內容”與“權利限制”分章設計,增加了“權利限制”章節。同時,單章設立“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變“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章節為“權利保護”章節。

——權利內容普遍增加。此次修訂過程中,特別注重對智力創作成果的尊重,無論是著作權人還是相關權人其權利內容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在著作權方面,增加了美術作品的追續權,延長了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在相關權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權以及在視聽作品中的獲酬權,增加了錄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開傳播的方式使用其錄音制品的獲酬權,將廣播電視組織享有的權利由“禁止權”改為“專有權”。

——授權機制和交易模式重大調整。此稿改變了現行《著作權法》有關法定許可制度設計存在的“使用者隻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不承擔付酬義務”的缺陷,提高了作品使用者適用“法定許可”的門檻,強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責任。第三稿在保護著作權人權利的前提下,設計了以“會員制為主、非會員制為輔”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護數量最多但自身卻又“無維權意識、無立法話語權、無維權能力”的廣大著作權人的權利。

——著作權保護水平顯著提高。這也是本次修訂著作權法的主要目標之一,修訂草案此稿增加了行政執法措施,規定了權利人選擇損害賠償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賠償標准,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擴大了侵權者過錯推定的范圍,完善了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制度,進一步提高了著作權保護水平。(劉彬)

(責任編輯: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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