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22日11: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据澳洲《星岛日报》报道,中国出生的W君,2007年5月获发临居两年的“309”配偶(移民)签证来澳洲,移民官在2009年1月去信给W君,邀请提供证据证明仍是夫妻关系。移民官分别在2月及10月再提醒W君提供证据。同年2月,移民部接到通知,W君婚姻破裂,W君之后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其婚姻或其它消息的证据。故此移民官在2010年4月决定拒绝批“100”永居签证给W君。
申请人立刻向移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并且向审裁处书面陈述,指两人已在2009年11月离婚,而两人育有一名女儿,在2007年10月出生,W君有权见女儿,并且被下令给抚养费。申请人并且在陈述附上抚养女儿协议书,抚养费的结算表及离婚证书副本。W君2012年4月底更向审裁处提供女儿出世纸,父亲一栏为W君,母为赞助人的Y女士。
审裁处以W君符合法例的规定,毋须考虑开庭,便可做出对W君有利的裁决,认为W君对女儿有相关的责任要负,故判发还申请给移民官,重新考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