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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終止人大代表資格官員盤點:多因錢和女人【3】

2012年10月30日11:02    來源:中國新聞社        字號:
摘要:人大代表是一種國家職務。根據代表法、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因某種原因,代表不能或者不願履行職責,可以提出辭職;對不稱職的人大代表,還可以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罷免。

4、米鳳君

2009年2月28日,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米鳳君因涉嫌違紀違法,被吉林省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有關規定,米鳳君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1年4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米鳳君受賄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米鳳君利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長春市委書記、長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吉林省人大常 委會副主任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16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82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米鳳君的刑事責任。

據《楚天金報》報道,米鳳君是在2008年4月28日在長春市中心吉隆坡大酒店內嫖娼時被中央紀委專案組控制,並帶離長春。

5、朱志剛

2008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常委會預算工委原主任朱志剛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10年5月10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原主任朱志剛宣布一審判決,認定朱志剛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朱志剛利用擔任財政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4萬余元。案發后全部贓款贓物均已退繳。

6、陳良宇

2007年8月30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07年7月26日,陳良宇被正式逮捕,2008年4月11日一審認定陳良宇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根據檢方的指控,陳良宇具體四項受賄分別為:其一,接受港商楊崧才五次行賄,共23萬港元、10萬元人民幣。其二,陳良宇同意妻子黃毅玲在邱長清任總經理的上海MWB互感器廠挂名,並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從1996年至2006年間,邱長清共支付黃毅玲“工資”43萬余元人民幣。其三,陳良宇要求申花集團原董事長郁知非安排兒子陳維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挂名副總經理,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同時,郁知非還為陳維力辦理公司信用卡,供陳維力個人消費。以上兩項總計35.2萬元。為此,上海市財政支持申花集團4238萬元。其四,陳良宇同意上海新黃浦集團原總裁吳明烈為陳良宇的父親陳更華換房。新換住房同舊房差價大約為93萬余元。此外,陳良宇的家人還接受吳明烈的安排出國旅游,吳明烈用公款支出34.2萬元。

(責任編輯: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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