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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存在四大問題

2012年11月01日09:30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摘要:環保部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補充10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善14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相關規定。同時,建議增加按日計罰、公益訴訟等制度。

環保部昨日(10月31日)公開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關於《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見,意見認為,《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存在四大問題。

環保部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補充10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善14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相關規定。同時,建議增加按日計罰、公益訴訟等制度。

與專項法關系定位不夠清晰

環保部認為,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存在四大問題。首先,在科學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上,缺乏切實有力的措施保障。

環保部稱,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必須統籌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草案雖然提出了有關理念,但並未提出具體的保障措施和程序規則。

“草案在第4條提出了‘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理念。如能得到具體的制度保障,這無疑是一個進步。”環保部說,但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這一理念沒有得到充分貫徹。比如,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第4條關於“環保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規定,並在第12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

二是,在合理界定環境保護法與專項法的關系上,基本定位不夠清晰。

環保部認為,環境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環保理念、基本原則、基本體制、政府責任、公眾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機制、企業的基本義務、環境經濟政策、通用的處罰規則等,而針對企業的具體監管措施應當主要留由其他專項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夠清晰,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沒有合理解決。草案的整體架構和規范內容沒有體現“綜合法”的特點,其調整對象與水、大氣、固體廢物等專項環保法律存在交叉,規定的主要制度與專項法律的相關規定重疊,在若干具體條款上出現沖突情形。

三是,在配置環保監管職能上,會對現行體制造成沖擊。

環保部認為,目前草案對監管體制做了重大改變。如第10條規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放標准、第11條規定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監測制度、第19條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意見等修改條款,不僅與現行有效的職責分工和管理體制相違背,而且弱化了環保部門的綜合宏觀職能,將對環保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四是,在對待各地方各部門的環保實踐上,草案沒有充分吸收成功經驗。

環保部稱,目前草案沒有將那些應當用法律規范來調整、立法條件比較成熟、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現實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對環境保護工作能產生顯著成效的實踐成果和國際經驗,納入到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中。

其中包括,可持續發展、市場手段、排污許可、戰略環評、公眾參與、環境權益、公益訴訟等。

環保部說,目前草案對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現場檢查等制度措施的有關修改內容,與水、大氣等單項環保法律的規定、與目前環境管理工作實際不一致。

(責任編輯: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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