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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環保法修改當“一切為了環保”

2012年11月02日09:05    來源:《新京報》        字號:
摘要:此次環保法修改,方向是對的,但步子邁得仍然不夠大,在環境污染蔓延、環境糾紛頻發的當下,環保法當有突破性的作為,否則,我們可能要錯失一次寶貴的機會。

10月31日,環保部公布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關於《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見,意見認為該草案存在四大問題。包括在合理界定環境保護法與專項法的關系上,基本定位不夠清晰,在配置環保監管職能上,會對現行體制造成沖擊等(11月1日《新京報》)。

《環境保護法》在頒行23年后迎來大修,令人矚目。此次環保法修改,有著諸多亮點,例如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補充完善了環境質量標准、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跨行政區污染防治等基本制度﹔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

不過,總體而言,環保法的修改力度仍與環保部門、NGO、社會大眾的期望有一定差距。除環保部提出的四大問題之外,如“重大政策環境影響論証”未能列入草案﹔“按日計罰”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限期治理”﹔公眾更有效參與環評缺少機制支撐﹔環境公益訴訟仍然旁落等問題,同樣引起專家和媒體的熱議。

種種跡象表明,此次環保法的修改,受到了與環保不相干因素的干擾,本當“一切為了環保”的環保法,摻雜了一些地方與部門利益,導致23年后須“大改”的環保法,隻做到了“有限”修改,甚至有的內容還比以前出現倒退。

例如草案規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放標准,規定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監測制度,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意見等。這樣的規定,使得環保部門的工作更加容易受到其他部門的影響和支配,所謂“會同”,意味著可能是無休止的爭執和討價還價,這必然會降低環保部門的工作效率。

草案提出了“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理念,但同時也刪除了現行法律第4條關於“環保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規定。一方面提出先進的理念,一方面又缺少剛性的制度支撐,如此一來,恐怕很難實現法律修改的初衷。

其實,面對目前中國依然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以及環保執法長期地軟弱無力,環保法修改理當在原有基礎上,為環保部門適當“擴權”,增強環保部門工作的獨立性,總結目前一些地方對於強化環境執法的探索經驗,使之法律化。總之,應推動環保部門獨立行使權力,同時獨立承擔責任,改變更多部門參與進來反而責任混淆不清的局面。

在環保部門之外,建議應對日益活躍的環保NGO進行認可,賦予一定權利,將其作為重要的第三方,納入環境管理的框架。對於公眾,應完善機制,保障公眾知情權,設計更務實的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機制。

此次環保法修改,方向是對的,但步子邁得仍然不夠大,在環境污染蔓延、環境糾紛頻發的當下,環保法當有突破性的作為,否則,我們可能要錯失一次寶貴的機會,這對中國未來環境法律體系的構建,對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建設生態文明,對公眾的健康和幸福感,都將帶來不利影響。

(責任編輯: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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