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1日  星期六 收藏首页|简体繁体

 

 

官员公车私用出车祸身亡 单位被判赔家属引争议 【3】

2012年03月26日14:5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 打印
  • 网摘
  • 纠错
  • 商城
  • 分享到QQ空间
  • 分享
  • 推荐
  • 字号

  出借方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涉及“公车私用”这一“新闻看点”外,其实本案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并无区别。尽管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确立了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概括来说,即: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则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在这起事件中,县人大办公室可能不存在过错,一审输得有点冤。但此案仍有警示意义:有关部门在公车改革过程中应严格处理公与私的关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李春光

  如此判决会鼓励公车私用

  此案反映出我国对于公车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律也有缺失。

  从法理上说,如果判定县人大办公室承担责任,一是强人所难,不合社会经验法则;二是会变相鼓励公车私用。

  首先,县人大办公室没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因为物的主人只能对管理权限内的注意义务过失负责。该车在外驾驶期间,已经脱离了单位对公车的正常控制范围,单位无法履行依照规章管理的义务,只能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承担一切风险。

  其次,县人大办公室借车行为和借车人死亡损害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借车行为不是导致驾车人及其妻子死亡的直接原因。

  引申的问题是:即使寻甸县人大批准公车私用,对于车的损失,相反还应追究借车人的责任。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姜昕(记者 徐元锋 胡洪江)

(责任编辑:张东伟)

  • 打印
  • 网摘
  • 纠错
  • 商城
  • 分享
  • 推荐
  • 字号
手机读报,精彩随身,移动用户发送到RMRB到10658000,订阅人民日报手机报。
浏览过此新闻的网友还阅读了以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