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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公车私用出车祸身亡 单位被判赔家属引争议 

2012年03月26日14:5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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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视台播放的昆明市纪委介入寻甸县公车私用事故调查新闻的截屏。资料图片

  昆明东川区法院一起判决引发法学专家热议

  公车私用出事 该不该公家赔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张文新在驾驶公车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法院判决公车所属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大办公室”)赔偿张文新之子张鑫及其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公车私用出了事为何还要公家赔偿?法院判决一出,立刻引来各方争议。本报记者致电县人大办公室询问事件进展情况,该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此案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也在等待二审开庭的消息”。

  事件发生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3月30日,时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依程序向单位领导书面请公休假4天(3月31日至4月3日),并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县人大机关的越野车,去东川区处理搬迁岳母坟墓事宜,并向单位支付了燃油费。

  3月31日上午9时30分,张文新驾驶的车辆发生翻坠,造成包括张文新、李冬梅夫妇在内的3人死亡、2人受伤。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全责。事发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成了孤儿。张鑫和其外公李国荣多次要求县人大办公室赔偿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两年过去,事情没有进展。他们将县人大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及精神抚慰金36万余元。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本案的法律适用成了一个焦点问题。

  原告代理人胡琼华律师表示,此案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之前,因此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体的赔偿责任主体,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内部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我国法律对公车私用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应多从单位的管理注意义务瑕疵方面来判定单位的责任,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受害人。

  县人大办公室则认为:首先,该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其次,单位将公务用车借给张文新处理私事,属人之常情。事故的发生张文新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单位将车辆借给张文新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未尽管理上的义务,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东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单位批准张文新驾驶单位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县人大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东川区法院一审判令县人大办公室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

  今年2月24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富表示,一审法院没有对张文新和县人大办公室进行责任划分,县人大办公室将向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责任编辑:张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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