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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与幼女性行为,应归为强奸罪

2012年06月01日11:12    来源:人民网-《环球时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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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兵
 
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开始有了“嫖宿幼女”这条罪名。随后引来很多争议,2010年曾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嫖宿幼女罪”,近日也有媒体呼吁要废除。存废之争的背后究竟是什么问题?笔者对当年提出“嫖宿幼女罪”的背景比较清晰,但也认为出于保护幼女的考虑,采用“一刀切”的原则很有必要。
 
1997年之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个案,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将这类案子视为“强奸”,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有不妥之处,因此设“嫖宿幼女罪”。如今一些不满14岁的女孩子谈恋爱的情况很多,发生性行为也是有可能的,因此认为不宜一律将不满14岁以下女孩的性行为视为“强奸”。
 
这一道理看似顺理成章。做个类似对比,一些人醉酒后往往会意识不清楚,酒后可能会犯事,醉酒后的犯罪是不是要负担刑事责任呢?如今中国的法律规定不管醉酒的人是不是意识清晰,一律要承担酒后刑事责任。这就是“客观归罪”原则,属于“一刀切”。只有这样才不会纵容类似的酒后犯罪的发生。
 
在对幼女实行性行为的罪名认定上同样需要“一刀切”。因为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纵容”犯罪的情况。事实上,很多犯罪分子往往知道对方未成年,而表示自己不知情,从而逃避应有的刑事责任。因此“主观归罪”原则不适合这类案件。14岁以下的幼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们在一些重大事件上的同意与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嫖宿幼女罪”在实践上也没有起到保护幼女的作用。据统计,2000-2004年5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很显然,这个罪名的制定让犯罪的概率大大增加。实际的情况是,往往是一些有权和有钱的人在这方面犯罪更多。
 
事实上,立法上一律将与14以下幼女实行性行为定为强奸罪是可行的,审判时也可以考虑到一些真正的特殊情况适当给予减轻罪行。
 
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可能性多大,不好说。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刑法修订,进行实际调研后废除。舆论的力量加上社会的呼吁可以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有关领导对此事是否重视,应该说是关键推力所在。▲(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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