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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籍华人律师陶景洲:别将蛋糕拱手让人【3】

2012年10月26日13:51    来源:正义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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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限制没有必要

《方圆》:中国法律对外国律师的限制你认为在哪些方面可以适当放松?

陶景洲:我们是肯定不出庭的,这也是尊重中国法律的表现。但是对于仲裁出庭的限制,我觉得还有待改进。从历史上看,中国从1954年颁布《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开始,所有的程序都是允许外国律师出庭的,“文革”期间都没有中断,如今又怎么能假定1992年司法部的规定就把仲裁给中断了呢?

1992年司法部规定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只适用于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律所,若是一家律所在中国没有代表处,那么该律所到中国来就可以参加仲裁出庭,设立有代表处的反而不行。这很难让人认同这就是立法的本意。

在涉外仲裁中,三个仲裁员都是外国人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中国一方面允许外国人作为仲裁员来解释中国法律是什么,一方面又规定外国律师不能代表当事人参加仲裁,这是很矛盾的,更不是立法的本意。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在国际范围内,仲裁已经不被视为一项法律服务,但中国仍将其视为一项法律服务,因此才导致了外国律师不能去当代理人的规定。以前和中国持一样态度的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已经陆续否定了仲裁的服务性质,目前中国是唯一的例外。这就导致在中国有代表处的外国律所不能参与仲裁,没有代表处的反而可以;外国人不可以做仲裁律师,但可以做仲裁员。这些规定是不合理的。

仲裁是一个很大的市场,三个仲裁员,双方律师、当事人,无论在哪里进行仲裁,都能给当地带来不小的利润。仲裁是双方合同的自由选择,中国不予以方便的话,当事人就会选择去国外,原本可以拿到的利润就转移走了。把外国律师从仲裁行业挤走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中国不再是一个重要的仲裁地,这就等于将蛋糕拱手让人。国内律所中有些不明白的人,说外国律师抢他们的生意,但国内律所里仲裁做得好的人,特别希望取消该规定。

中国贸促会极力反对该限制,跟司法部交涉了好多次,要求司法部修改这一条,司法部改了一些,改为:如果合同的适用法律是中国法,那么应当再请一个国内律所,如果适用的不是中国法,外国律师则可以参加。这是很模糊的,也不彻底的规定。适用中国法或适用外国法,在审查过程中才能查明,如果查到一半发现需要适用中国法,这时再去请个中国律师参加进来,是比较荒唐的事。

外国律师不可以在中国代理仲裁这一规定不改,中国可能就会被打上一个“对仲裁不友善国家”的标签。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对外国律所的限制性规定也没必要。例如,司法部规定,外国律所建一个代表处三年之后才能建第二个代表处,为什么要等三年呢?外国律所愿意多建代表处,他们盈亏自负,何必管他呢?多开几家还可以增加中国的就业率呢,这是好事情啊。

司法部对外国律所可建代表处的城市的限制,也没多大意义。律所是要赚钱的,哪个国外大所会到中国偏僻穷困的山村开代表处?

目前,中国已经允许香港地区人员考大陆律师资格证了,而国际上,法国、美国等许多国家也允许中国籍公民考当地律师,中国是否也可以允许外国人参加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呢?其实许多外国人中文虽然说得很溜,但写几个汉字却很困难,更别说参加中国律考,要写那么多汉字,有多少外国人能考过?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限制考试呢?

(责任编辑: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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